
【摘要】本文通過比較新舊《企業財務通則》的內容,提煉出新通則的財務管理新理念,分析了新通則提出的企業財務制度建設新要求,以幫助企業掌握、運用新通則。
2007年1月1日生效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新通則”)是在1993年生效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舊通則”)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其他企業參照執行。而舊通則適用于全國企業。在內容方面,舊通則主要規范企業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以及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等內容;而新通則將上述內容分別歸還給會計規則和稅法,主要規范企業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財務管理方式、方法等內容。
一、新通則的財務管理新理念
舊通則強調企業財務管理活動要服從國家的微觀控制;而新通則則強調企業法人依法獨立行使法人財產權,并提出了與之相適應的新理念。
(一)新通則提出了“企業實行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的新理念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指“企業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企業法人內部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可以分別由不同的主體依法行使,并且這三項權利相互制約、相互均衡”的一種管理方式。它是根據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需要而確立的,一方面強調企業依法獨立行使其財產權;另一方面強調在企業內部可以由不同的主體共同行使企業的財產權。企業實行“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可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是指企業法人依法獨立地行使企業財務管理權、不受外界任何主體微觀控制的一種財務體制
新通則規定,“企業實行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系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企業集團公司自行決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這一規定明確了企業與國家、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財務管理關系,即國家、企業、個人對企業法人行使財務管理權時不能凌駕于企業法人的治理結構之上。(1)國家作為宏觀管理者,應依法對企業法人的財務管理活動進行引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國家作為企業法人的投資者,應依據相關規定行使投資者管理企業內部財務的職責和享受利益分配權。新通則規定:“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主管財政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技術支持”等。規范國家投資者管理企業法人財務活動的內容見本文“企業投資者內部財務管理職責”所列舉的規定。(2)企業作為宏觀管理的對象,應依法接受國家的宏觀管理和依法獨立自主地行使財務管理職權,如“企業應當依法納稅”;“企業向境外支付、調度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等。企業對投資者(國家)的財務職責有“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等。
2.“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是指企業內部的財務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分別由不同的主體依法行使,并且這三項權利相互制約、相互均衡的一種財務體制
新通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企業投資者(以下通稱投資者),企業經理、廠長或者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導成員(以下通稱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責”。“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審議批準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決定企業的籌資、投資、重組、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組織實施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企業……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職責”;“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經營者應當配合投資者或者企業監事會以及中介機構的檢查、審計工作”等。
(二)新通則提出了“建立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級次”的新理念
這一理念是對企業建立“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理念的進一步闡述和延伸。新通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至于企業如何建立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級次,屬于企業依法獨立自主配置其財務資源的權利,新通則沒有具體規定。
(三)新通則體現了企業財務管理注重人本管理的新理念
這一理念與現代企業的發展是密切相連的。在現代經濟環境中,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目標僅僅靠物質資源是不夠的,還需要關注人力資源。與之相適應,企業的財務管理也需要從注重“資源配置”轉向注重“人本管理”,需要給人以激勵并與其溝通。新通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實行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辦法”;“經營者可以在工資計劃中安排一定數額,對企業技術研發、降低能源消耗等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企業應當在年度內定期向職工公開以下信息:職工勞動報酬、養老、醫療和培訓……”,等等。
(四)新通則提出了企業“財務戰略”新理念
這一理念是當前經濟環境快速發展和競爭程度加劇而使企業需要的。企業要想獲得持久的競爭優勢,除了將戰略思想引入經營活動以外,還要將戰略思想引入到財務活動中,因為財務戰略對企業的經營戰略起著全面支持的作用。新通則規定,“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范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至于如何制定財務戰略屬于企業自主決策的內容,新通則沒有規定。
二、新通則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
遵循上述新理念,新通則對企業提出了一些舊通則中沒有的財務管理制度建設要求。
(一)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和決策回避制度
財務決策制度是財務管理主體能順利行使財務決策權的保障制度;財務決策回避制度是保護企業和其他各方正當合法利益不受損害的制度。新通則規定:“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等……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回避制度”。新通則對企業如何建立和完善各項具體財務活動的決策制度規定得比較詳細,如“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并由投資者審議批準……”;“企業……實施重組,對涉及資本權益的事項,應當由投資者或者授權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內部財務決策程序”;“企業實行托管經營,應當由投資者決定”等。
(二)企業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和財務預警機制
風險管理制度是現代企業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目標、應對內外部經營環境變化的必不可少的一項內部管理制度。新通則新增了對該制度建設的規定,比如:企業“按照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設置工作崗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根據合同的約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企業應當建立銷售價格管理制度……防范銷售風險”;“企業對外擔保……按照內部審批制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設立備查賬簿登記”;“企業從事期貨、期權、證券、外匯交易等業務……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定期對賬,控制風險”等。企業控制財務風險的措施有“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警機制……提出解決財務危機的措施和方案”等。
(三)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財務預算制度是與法人治理結構相匹配的管理制度,是企業降低財務風險和實現財務戰略的保障制度。它涉及企業的各項財務活動,需要企業特別關注。新通則規定:“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為核心,按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企業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方案……”;“企業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等等。
(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企業的財務監督制度包括企業外部財務監督制度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制度。我國企業外部財務監督制度比較完善,新通則對此作了補充(內容見本文第一條新理念中的監督內容)。以往我國企業內部財務監督制度比較薄弱,故新通則強化了這項制度建設的要求,比如:“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的財務審核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行財務監控”;“企業對外投資……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批準程序……”;“企業向個人以及非經營單位支付費用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及支付手續”等。
(五)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
成本問題是當今企業在追求資源配置效率時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控制成本或費用?企業哪些開支可以進入資產成本或費用,哪些不能?新通則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推行質量成本控制辦法,實行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企業……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報酬……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等。另外,國家鼓勵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減少環境污染,新增了可以進入資產成本或費用的開支,如“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企業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清潔生產……環境保護等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等。
(六)企業應當加強財務信息管理
企業在財務管理中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一方面可以增加創造的價值;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籌融資成本和管理成本。新通則提出:“企業……建立財務和業務一體化的信息處理系統……”;“企業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統籌企業資源計劃,全面整合和規范財務、業務流程,對企業物流、資金流、信息流進行一體化管理和集成運作”等。
除了上述新要求外,企業在適用新通則時還需要注意一些發生變化的內容,比如企業接受財政資金和使用國有資產的處理方式;企業成本的內容;企業收益分配的內容;企業集團財務管理規定的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