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成本、費用是影響企業利潤的重要因素,而職工薪酬又是成本、費用的重要構成內容。同時,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還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企業還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將應付職工薪酬進行納稅調整。本文著重就職工薪酬的內涵和外延作了對比分析,并提出相關建議。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2007年開始施行的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全面核算職工薪酬費用,按照受益對象攤入成本。這對于加強成本核算,全面反映成本信息,完善成本補償制度,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國職工薪酬包含的內容
我國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提供給職工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于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其他職工薪酬等。
二、我國職工薪酬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對比分析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有關職工薪酬的準則包括《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ISA19)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6號——退
休福利計劃的會計和報告》(ISA26)。在我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職工薪酬的準則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國際會計準則》中將退休后福利(主要是養老金)劃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對職工離職后福利的責任是其已經承諾提供給職工的金額,應運用精算技術確定各期成本費用和負債。我國目前對養老金還沒有設定受益計劃的規定,在實務中,企業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大都是各期按照固定金額或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屬于設定提存計劃。
三、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職工薪酬的對比分析
(一)統一了各類職工薪酬的核算科目
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支付給職工的薪酬,統一通過新設立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也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二)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原則
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企業應根據
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負債。
(三)新增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等的會計處理
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分別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對職工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者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四、會計與稅法有關職工薪酬的對比分析
(一)工資的對比分析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按相關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等。因此,會計準則所定義的“職工薪酬”的某些項目并不計入計稅工資總額內,如住房公積金等。
(二)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對比分析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企業實際發放工資高于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計稅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實際發放工資低于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實際發放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根據相關規定,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三)社會保險費的對比分析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四)住房公積金的對比分析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
(五)支付給職工一次性補償金的對比分析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在稅前扣除。
五、相關建議
(一)統一職工薪酬的內涵和外延
凡是企業給予職工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以及為其發生的其他相關支出均應列入職工薪酬的范疇,取消計稅工資以及“三項”費用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扣除的辦法,采取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一致的做法,即屬于職工薪酬范疇的合理支出均應予以稅前扣除。但取消計稅工資后企業為職工個人繳納或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則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增加職工退休后福利設定受益計劃
對于企業預計待退休和退養人員可按現行或預測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水平結合承諾期限進行精算現值,計入當期損益,并按一年內到期或一年以上到期以區分列支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
(三)明確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中,將職工集體福利設施作為法定公益金,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但新修訂的《公司法》中,有關法定公益金的規定被取消。法定公益金提取的目的是為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購建,從使用性質上來看是用于企業員工的支出,職工的收益和福利都應表現為企業的成本費用。當企業并未向職工支付這部分收益和福利時,它表現為企業的賬面負債,因此它應作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在應付職工薪酬中明確這一項目。這也符合《國際會計準則》中關于雇員“利潤分享和獎金計劃”的規定,即如果由于過去事項的結果,企業現在負有作出利潤分享支付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可以對義務作出可靠的估計,并且企業除了支付沒有其他現實選擇時,就應對這一義務確認為費用和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