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對我國科研院所在產權制度改革中遇到的財務問題進行深入闡述,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供大家參考。
科研院所實行產權制度改革,是體制創(chuàng)新和機制創(chuàng)新的重要形式,是實現(xiàn)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最有效途徑之一。它可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改制后的科研院所能夠得到更好的發(fā)展;科技人員的自身價值得到更好的體現(xiàn)。
一、固定資產價值標準與價值重估
(一)現(xiàn)行的《科學事業(yè)單位財務制度》(以下稱財務制度)規(guī)定:“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式的資產”。依據這些表述,目前科研院所的固定資產相當龐大,囊括了所有的有形資產。現(xiàn)行《企業(yè)會計制度》(以下稱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表述是:“企業(yè)使用期限超值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科研院所采用的分類為一般設備和專用設備的提法,而企業(yè)則分為主要設備和非生產經營主要設備,從而導致了劃分標準和價值取向的不同。在科研院所產權改制過程中必須進行重新定位和劃分。
(二)“財務制度”由于各類科研院所所處的研究領域不同,占有和使用固定資產的差異較大。基于科研院所的定位為:以推動社會技術進步和發(fā)展公益性服務為目的,因此,資金來源于國家專項撥款或科研專項經費,不采用計提折舊,而采用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購基金的辦法。顯然,這種定位沒有考慮到占科研院所絕大多數的開發(fā)類研究院所的實際狀況,會使這類改制院所的資產不實。
(三)依據現(xiàn)行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部分改制院所在科研開發(fā)過程中,為自身發(fā)展通過負債購置的固定資產,計入科研院所的凈資產,虛增了國有資產。
對科研院所固定資產存在的價值標準、分類等,在改制時應進行認真復核、甄別,對價值予以重估,并應按企業(yè)標準建立固定資產目錄、預計尚能使用年限和確定折舊方法等。
二、土地處置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科研院所原先占有的土地(屬行政劃撥)所處的地理位置,在現(xiàn)階段可能屬于城市較中心的位置。改制后,土地過戶的出讓金、土地增值稅費用太大,科研院所難以承受。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科研院所改制時,對占有的國有劃撥土地按照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參照相近地段的價格進行評估,并按照土地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按照(國辦發(fā)[2003]9號)文的規(guī)定采取轉讓、租賃、折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等方式處置。由于土地價值較大,國有股權如果占改制后的企業(yè)總股本的比重太大,對科研院所改制的積極性將產生影響。
三、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
(一)“科學事業(yè)單位是指受國家行政和事業(yè)主管單位領導,從事科學研究,為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科技服務的社會組織。它的主要任務是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并通過科研成果的推廣和應用,帶動各行各業(yè)的技術進步,發(fā)展社會生產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和人民物質文化水平的提高”。基于這樣的定位,科研院所承擔了大量的行業(yè)技術(難題)共性研究和為社會提供技術鑒定、檢測服務,而這些均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依據目前政策:“轉制科研機構改制時,對主要承擔行業(yè)共性技術開發(fā),基礎性研究以及鑒定、檢測等工作的公益性資產,可不折股。對這類資產要通過依法審計,嚴格評估,將其價值計入改制后公司國有獨享的資本,由國有股東與改制后的企業(yè)簽訂委托管理協(xié)議。改制后新增的公益性資產可按此辦理”。這給改制的科研院所剝離非經營性資產提供了政策依據。但是,改制后的科研院所定位為高新技術企業(yè),它畢竟是企業(yè),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現(xiàn)行政策仍將行業(yè)共性技術開發(fā)任務由改制后的科研院所承擔,不符合改制的目的。
(二)對改制前用于開辦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形式的非經營性資產,首先要考慮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社會的穩(wěn)定。同時,結合被剝離資產的規(guī)模和營運能力,可采取直接剝離成立獨立實體模式、國家委托企業(yè)代管模式和政府接管模式等。
四、對存貨、應收賬款等流動資產的處理
(一)科研院所在改制前一般都要進行盤點。依據《企業(yè)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暫行規(guī)定》,必須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組織、聘請的相關中介機構審核的盤點資料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對存貨的清查要注意:1.選擇適當的盤點日,使之與改制的進度相配合;2.要以賬面或卡片上的記載為依據;3.在確認數量的基礎上,不放棄對質量的鑒定。
(三)對應收賬款的清查,改制院所要認真對待,不能流于形式。1.由相關部門對應收賬款逐筆逐項進行核對,認定賬齡,以備計提壞賬準備使用;2.對或有事項的審核也值得關注;3.對存在關聯(lián)方的債權、債務以及不良資產,爭取與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進行有效流通,借改制重組這一契機,將債權、債務進行整體剝離。
五、職工身份置換和經濟補償金的處理
一般來說,科技人員的身份置換和經濟補償的標準應有別于國有企業(yè),因為:
(一)科技人員的文化素質普遍較高,大多受過高等教育,員工的勞動力成本較高。
(二)人才資源的價值,由于科技人員掌握有一定的專業(yè)技能和專業(yè)知識,特別是參與或從事科研工作的員工具備一定的市場開拓能力,對前沿科技有較敏銳的洞察力,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識。
(三)對原有單位的貢獻無法用有形的價值來衡量,應在國家有明確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予以補償。同時,對貢獻特別突出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行股權激勵,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yè)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2]48號)執(zhí)行。
六、無形資產的處置
科研院所肩負著一個行業(yè)或一個地區(qū)的技術開發(fā)的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處在科技前沿,掌握著相當重要的科技信息資源,對一個行業(yè)(或地區(qū))乃至今后社會經濟發(fā)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無形中形成了相對的權威地位,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地位和聲譽,社會可信度較高,形成了類似于商譽的情況。但同時,這些商譽的形成與科研院所掌握的關鍵技術、關鍵性人才和科技信息資源密切相關,沒有人才資源支撐的無形資產就像失去了根基的大樹,很容易倒下。因此,必須恰當地對科研院所掌握的這些資源進行評估。
七、科研院所原辦的企業(yè)產權界定
在科技體制改革初期,主要采用減撥事業(yè)費為突破口和實行課題(項目)負責制,以課題(項目)轉化為目的,解決科研院所的資金來源。一些院所成立了企業(yè)性質的公司等,這些有科技人員入股、有科研院所投資形成的資產,在改制中的產權界定,不能簡單地按貨幣的出資比例確定,而應將其納入科研院所改制的整體框架內解決,適當考慮參與課題(項目)的個人貢獻,恰當地給予回報。
八、重塑企業(yè)核心競爭力
科研院所在改制后,依靠自己的技術儲備優(yōu)勢,進入相應技術領域的民用產品市場相對容易,且可進入領域較廣。這是對院所轉型和發(fā)展有利的一面。但與此同時,也會帶來院所發(fā)展定位不清的問題。在現(xiàn)階段,轉制科研院所還處在“零敲碎打”階段,業(yè)務的隨機性較強,有什么項目就接什么項目;接到什么項目就做什么項目,導致生產的產品品種多、批量小、生產隨機性強,缺乏可以規(guī)模化的核心產品。同時,科研院所長期有國家資金的支持,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而且,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需要巨大的投入,而這些投入的風險很大,依靠科研院所自身的積累很難滿足激烈市場競爭對其提出的不斷增加的資金需求。科研院所應有目的地進行產品定位和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在單位內部提高股份合作制或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盡快形成企業(yè)的核心競爭力。
九、新舊單位之間的權益界定
(一)原有承擔的研究課題經費投入和現(xiàn)階段科研院所的課題研究,資金由國家財政支持,在立項時,課題預算中有些需要添置儀器、設備等,這些課題如果在改制前結題,可以明確其權益屬于國有;若在改制后結題,其權益雖然表面上屬于國有,但其研究成果的價值很難界定。
(二)因某些行業(yè)的特殊要求(如建筑行業(yè)),其承擔的責任是終身的。在改制前完成的項目,若在改制后發(fā)生訴訟或賠償,其責任如何界定?風險如何化解?這些問題都應有所考慮。
十、改制前費用列支問題
超過機器、設備大修范圍的費用,應作為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辦公樓的裝修支出,應追加建筑物價值。這些工作不能因為改制工作尚未結束而停止,也不能因為改制而突擊支出。新、舊單位銜接過程中產生的這些費用,應采用什么原則進行處置,需要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