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主要內容及與原準則和國際準則的差異,指出了新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方面。
為了規范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財政部于2006年2月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以下稱“新準則”),各上市公司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它是第一次對財務報告以準則的形式作出規范。
一、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新準則由總則、基本要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附注六章組成。
(一)第一章“總則”
在總則部分,包括制定本準則的目標、依據、財務報表應包含的內容、特殊列報的要求。新準則是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其目標是為了規范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財務報表應包含的內容: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附注。特殊列報的要求是指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以及其他會計準則的特殊列報要求,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和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二)第二章“基本要求”
在“基本要求”部分,包括編制財務報表的要求,從持續經營、一致性、重要性、抵銷、可比信息、應披露內容、涵蓋期間等幾個方面對財務報表的編制進行規定。持續經營是指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財務報表的列報應區別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單獨列報。抵銷時應區分不得抵銷部分和不屬于抵銷部分。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披露的內容主要有(1)編報企業的名稱;(2)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3)人民幣金額單位;(4)財務報表是合并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涵蓋期間規定了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
(三)第三章“資產負債表”
在“資產負債表”部分,規定了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的確認條件,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及資產負債表應列示項目。
(四)第四章“利潤表”
在“利潤表”部分,包括對費用的分類及利潤表應列示的項目。費用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分為從事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利潤表應單獨列示的項目:(1)營業收入;(2)營業成本;(3)營業稅金;(4)管理費用;(5)銷售費用;(6)財務費用;(7)投資收益;(8)公允價值變動損益;(9)資產減值損失;(10)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11)所得稅費用;(12)凈利潤。
(五)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部分,包括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反映的內容及應列示的項目。
(六)第六章“附注”
在“附注”部分,包括附注的定義,附注應披露的信息等。
二、新準則與原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差異比較
在新準則發布前,我國關于財務報告列報的規范,主要體現在《企業會計制度》和原會計準則中,比較分散。新舊準則、制度對比,其主要差異有:
(一)對財務報表的定義有所不同。原準則財務報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新準則中財務報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書面文件。
(二)包含內容的改動。原準則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者現金流量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新準則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及附注。權益的增減變動直接反映了主體在一定期間的總收益和總費用,新準則增加此部分更全面地反映了主體權益的綜合變動。新準則強調了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原準則主要規定應編制“財務狀況變動表”,目前的潮流是編制現金流量表。新準則取消了財務情況說明書,因為財務情況說明書涉及的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等內容不宜通過會計準則來規范。
(三)新準則取消了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的劃分,將這些業務產生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統一在“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中列示。基于市場經濟中企業經營的多元化,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已界限模糊,按大類列示,也是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做法。
(四)新準則取消了“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綜合列示的方法,而是作了分解,按具體項目列示,如:資產減值損失、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五)新準則附注更加重視信息的披露,要求披露的內容更加全面。
(六)新準則將少數股東權益由負債類變更為權益類。
三、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差異比較
有關財務報告的列報,國際會計準則通過《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列報》作了規范。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列報》相比,主要差異有:
(一)資產負債表上資產的分類不同:我國的新準則要求對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進行劃分,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既可以劃分也可以不劃分。
(二)資產負債表上負債的分類不同:我國的新準則要求對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進行劃分,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既可以劃分也可以不劃分。
(三)利潤表上費用的分類標準不同:我國的新準則規定費用按功能分類;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按性質或功能分類。
(四)可比信息的要求不同:我國的新準則對上年的比較財務信息對財務報表有此要求,但對附注沒有,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在附注中披露特定比較信息;而國際會計準則對上年的財務比較信息,對報表與附注都有要求。
(五)對某項會計準則的背離(當遵從該準則會產生誤導的情況時)的規定不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在“極少數情況下”,允許背離準則以“實現公允列報”;而我國新準則未涉及。
四、執行新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影響分析
本準則不涉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沒有什么影響;但在提供有利于決策的信息上有改進:(1)新準則更加重視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有利于投資決策;(2)增加了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更全面地反映了主體權益的綜合變動;(3)將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合并成營業收入,更加務實,刪繁就簡;(4)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了“投資性房地產”“應付職工薪酬”等項目,使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內容更加完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