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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會計——消費稅的會計處理(一)

一、會計賬戶的設置

  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消費稅”明細賬戶進行會計處理。該明細賬戶采用三欄式賬戶記賬,貸方核算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方核算企業實際交納的消費稅或待扣的消費稅;期末貸方余額表示尚未交納的消費稅,借方余額表示企業多交的消費稅。企業應交消費稅額應記入損益類賬戶“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二、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因消費稅是價內稅,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售價包含消費稅(但不包含增值稅),所以,企業繳納的消費稅應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由銷售收入補償。作會計分錄如下:

  銷售實現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實際交納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

  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稅或退稅的,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銷售的會計處理與前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密切相關,也受銷售方式、結算方式的影響,是在進行增值稅會計處理的基礎上,進行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例1] 某企業9月份銷售小轎車15輛,氣缸容量為2200毫升,出廠價150000元/輛,價外收取有關費用每11000元/輛。有關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00+11000)×8%×15
   =193200(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150000+11000)×17%×15
   =410550(元)

  根據上述有關憑證和數據,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8255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41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10550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93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93200

  上繳稅金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410550
     --應交消費稅        193200
    貸:銀行存款              603750

  [例2] 某企業上月銷售卷煙,現因質量問題退貨,退回消費稅148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4800(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4800(紅字)

  借:銀行存款              14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4800

  三、應稅消費品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一)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的會計處理

  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應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但在會計處理上,投資不宜作銷售處理。因為投資與銷售兩者性質不同,投資作價與用于投資的應稅消費品賬面成本之間的差額應由整個投資期間的損益來承擔,而不應僅由投資當期損益承擔。但現行稅法要求作銷售處理,主要是基于不影響所得稅的計算。

  企業在投資時,應按合同作價或評估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及“存貨跌價準備”或“資產減值準備”等賬戶,按該應稅消費品的賬面成本,貸記“產成品”或“自制半成品”及“銀行存款”等(反映支付的相關稅費)賬戶,按合同作價與賬面成本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但稅法規定,其金額要記入同期應稅所得額。按投資消費品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應交消費稅,以及應計入長期投資的賬面成本,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例3] 某企業7月份以20輛小轎車向市出租汽車公司投資。雙方協議,稅務機關認可的每輛汽車售價為150000元,每輛車的實際成本為120000元。有關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交增值稅稅額=150000×17%×20=510000(元)

  應交消費稅稅額=150000×8%×20=240000(元)

  根據上述有關憑證和數據,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3000000
    貸:產成品        2400000
      資本公積       6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75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510000
       --應交消費稅 240000

  (二)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的會計處理

  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等,應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上作銷售處理。

  以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應按售價(若有不同售價,計算增值稅時按加權平均售價,計算消費稅時,應按最高售價)借記“物資采購”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以應稅消費品抵償債務,按售價借記“應付賬款”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以應稅消費品支付代購手續費,按售價借記“應付賬款”、“物資采購”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同時,按售價計算應交消費稅,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并結轉銷售成本。


  [例4] 某白酒廠1月份用糧食白酒10噸,抵償勝利農場大米款50000元。該糧食白酒每噸本月售價在4800~5200元之間浮動,平均銷售價格5000元/噸。計算應交消費稅稅額并作會計處理。

  以物抵債屬銷售貨物范疇。計算應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如下:

  5000×10×17%=8500(元)

  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該糧食白酒的最高銷售價格為5200元/噸。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并作會計分錄如下:

  5200×10×25%=13000(元)

  借:應付賬款--勝利農場          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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