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其中,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
檢查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時,應注意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況,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計稅價格和適用稅率是否正確,有無自產自用于其他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未納稅或只按成本價申報納稅的現象。此外,還應注意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時,是否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消費稅。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檢查方法是:檢查“產成品”明細賬的貸方發生額及對應關系,如果對應賬戶為“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長期投資”、“營業外支出”、“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賬戶,而未同時作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賬戶的賬務處理,說明企業將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時未繳消費稅,即使貸方有“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的賬務處理,也要注意其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對于有未繳或少繳消費稅的情況,應要求按稅法規定及時補繳消費稅,對于按從價征收方法征收的,應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補繳消費稅;對于按從量征收方法征收的,應按自用數量及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補繳消費稅;卷煙和白酒產品,既要按從價計稅方法,也要按從量計稅方法計算補繳消費稅。
現舉例說明如下:某日用化學廠特制化妝品一批作為福利發給職工,該批化妝品的生產成本為4500元,該批化妝品無同類產品銷售價格,企業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福利費 4500
貸:產成品 4500
該廠將自產化妝品發給職工未視同銷售,既未繳消費稅,也未繳增值稅。由于該廠化妝品無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因此,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應補繳的消費稅和增值稅。
組成計稅價格=4500×(1+5%)÷(1-30%)=6750(元);
應補繳消費稅=6750×30%=2025(元);
應補繳增值稅=6750×17%=11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