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應分別以下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時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交消費稅,因此,無需進行消費稅賬務處理。
(2)無進出口權的企業,通過外貿企業出口,如按規定實行先稅后退的辦法,應按通過外貿企業出口的不同方式,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
①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生產企業采用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方式的,應由生產企業先交消費稅,待外貿企業辦理報關出口后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所退稅款應由外貿企業退還給生產企業。
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在計算消費稅時,按應交消費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外貿企業退回稅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補交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收到稅務部門退回生產企業交納的消費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將此項稅金退還生產企業時,借記 “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時,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生產企業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生產企業退還的稅款,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例:某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香煙,計銷售收入為500000元,適用消費稅稅率45%,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225000元。則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時應作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72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55000
生產企業實際交納消費稅時應作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55000
貸:銀行存款 255000
依上例,受托外貿企業收到稅務部門退回企業的消費稅255000元,退還給該生產企業。外貿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稅務部門退回的消費稅時:
借:銀行存款 255000
貸:應付賬款 255000
支付給生產企業的稅款:
借:應付賬款 255000
貸:銀行存款 255000
生產企業收到退款時:
借:銀行付款 255000
貸:應收賬款 255000
例若上項業務,發生了100000元退貨,應補繳已退貨的消費稅45000元。
受托外貿企業補交已退貨的消費稅額時:
借:應收賬款——應收生產企業消費稅 45000
貸:銀行存款 45000
收到生產企業退還的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45000
貸:應收賬款——應收生產企業消費稅 45000
生產企業根據退貨通知:
借:應付賬款 45000
貸:銀行存款 45000
②生產企業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外貿企業,由外貿企業自行出口的,應交納的消費稅,按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