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應稅包裝物的押金是否計稅,如何計稅,何時計稅,以及相關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更是困擾學員的一個難題,現本人結合注稅答疑,按照新會計準則總結如下:
一、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其應繳納的消費稅均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其中:隨同產品銷售且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所銷售的產品一起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隨同產品銷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待包裝物到期未收回而將押金沒收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 科目;這部分押金收入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相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三、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了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 科目;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時,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繳納的消費稅應先自“其他應付款”科目沖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科目,沖抵后“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包裝物逾期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對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征稅的問題重新作出了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的期限長短,只要超過一年以上仍未退還的,均應并入銷售額征收稅款。
五、關于酒類包裝物的相關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字[1995]53號《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92號《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的征稅問題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人銷售額征稅。而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規定處理。
一般包裝物押金的涉稅處理:
例1、2007年甲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非酒類)收取押金2340元,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裝物,消費稅適用稅率10%.
涉稅處理如下:
收取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2340
貸: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2340
逾期時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234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00
特殊包裝物押金的處理:
例2、乙企業2007年3月銷售糧食白酒,不含稅價20000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2000元,消費稅適用稅率20%,從量計征的消費稅1000元。
涉稅處理如下:
2007年3月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25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2000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290.60 [2000÷1.17×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90.6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000 [20000×20%+1000]
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341.88 [2000÷1.17×20%] 中國會計網 www.canet.com.cn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5341.88
小結:
1、一般消費品其押金逾期轉收入時,計征消費稅;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其押金在收取時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
2、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逾期,不繳消費稅。原因是啤酒、黃酒是從量征稅,而非從價征稅;而對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一年時,要計征增值稅,這一點與一般包裝物押金相同。
例3、接例2.到2008年4月該包裝物押金相關的科目“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賬戶余額為1367.52元。
保證金到期,因其在計提時已做了涉稅處理,現在到期時不再作納稅處理,只按余額轉賬: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1367.52
貸:營業外收入 1367.52
解析:1、根據2006年2月份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五章第二十七條,“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會計準則引入國際會計準則的一個新概念之一,它與“收入”的區別關鍵只差一個字——“非”日常活動產生的。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收入屬于日常活動產生的,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逾期未收回沒收押金或者是加收的押金都算是罰沒收入,是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2、銷售白酒包裝物并收取押金,先計入“其他應付款” 科目,消費稅和增值稅是沖“其他應付款” 科目,最后以凈額計入“營業外收入”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