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技術資產的確認與管理
當前,我國高科技風險企業在技術資產的會計確認和管理方面幾近空白。作為對高科技風險企業生存和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技術資產,除極少部分以專利權形式存在外,絕大部分尚處于會計確認和價值管理范疇之外。
1.建立技術資產會計確認和價值確定的有效制度。技術資產的會計確認關鍵在于選擇適當的確認標準。一方面,由于技術資產屬于無形資產范疇,因此確認一般無形資產所需要的兩個條件對于確認技術資產同樣適用。這兩個條件是:①發揮該項目在促成企業獲取經濟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發揮這種作用的能力能夠被證實;②取得該項目的成本能夠被可靠地計量。另一方面,除了上述兩個基本條件外,確認技術資產時還應考慮該項技術的科技含量、在該領域的領先程度、被其他技術替代的難易程度等技術性的因素。一般說來,技術資產可以采用兩種價值確定方法:一是絕對價值法,即考慮為研制或創立該技術資產所花費的成本和期望獲得的收益;二是相對價值法,即根據利用某項技術資產所實現(或預計實現)的利潤,在此基礎上確定一定的提成比例,將此比例下的價值作為該技術資產的價值。在這兩種價值確定方法下有許多具體的估價標準可供選擇,如成本價值標準、市場價值標準、未來現金凈流量折現標準和收益資本化標準等。
2.建立技術資產價值定期評估制度。由于以科學知識為核心的技術資產的更新速度遠遠高于其他類型的資產,一旦形成某項技術資產的核心技術趨于落后或者被淘汰,則該項技術資產的價值便顯著下降甚至變得毫無價值。因此對技術資產價值應當建立初始確認和再確認制度,對已經確認入賬的技術資產要定期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其賬面價值。若評估的現時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則調高該技術資產的賬面價值,相應增加企業的權益;反之,則調低該技術資產賬面價值,調整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已喪失效用的技術資產,要將其攤余價值轉入當期費用而不能繼續掛在賬上。
3.加強對技術資產投入及使用的管理。技術資產價值得到確認以后,應當在其存續期內分期攤銷。攤銷年限要根據該項技術資產的先進程度、同類技術資產的更新速度等相關因素確定。技術資產的使用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投入到本企業生產過程中,此情況下需做好技術資產和生產成本的結轉工作;二是用于向外投資,此情況下要注意所投資項目的獲利水平及利益回報方式;三是向外出售,此情況下關鍵要做好所出售技術資產的價值評估工作。由此可見,技術資產的價值實現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通過市場交換如專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讓、新型技術的出讓等;二是技術資產投入到生產過程向產品資產轉換,再通過含有這種技術資產的產品資產的市場交換而得以實現。
二、會計信息披露的創新
高科技風險企業對知識、技術和智力資源的強依賴性導致其增值潛力具有不確定性,科學技術進步的快速性使其經營發展隱含著高風險性。這使得高科技風險企業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致使外部投資者對高科技風險企業的信息披露在充分性、及時性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亟需建立一個適合高科技風險企業特征的信息披露框架。
1.在信息披露內容上,應強調:①技術和智力資源。高科技風險企業能否取得良好的經營業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技術是否先進和是否擁有一流的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人才,因而應注重對核心技術及相關人員情況的披露。②研究和開發支出。現行會計報表沒有單獨列示“研究和開發支出”項目,而研究和開發支出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既是判斷高科技風險企業的主要依據,又是反映高科技風險企業創新能力和發展后勁的一個重要度量指標,今后應加強這方面的信息披露。③創新激勵制度。知識或技術作為一種既不同于一般競爭性產品,又有別于公共產品的商品,其非競爭性和部分排他性的基本特征決定了科技創新需要用產權制度來調節。知識或技術產權的市場化是科技創新最經濟有效、最持久的創新激勵手段。技術創新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產權激勵制度是否完善。因此,創新激勵制度也應對外披露。
2.在信息披露模式上,高科技風險企業宜推行美國學者喬治·索特提出的適應未來要求的事項基礎會計信息系統。該模式認為,會計的目標是為各種信息用戶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而把信息運用到決策過程中是用戶自己的事情,因此財務報告應包括足夠的明細數據以便使用者能重構發生過的經濟事項。信息使用者可根據自己的決策需求,主要提取相關信息運用到自己的決策模型之中。另外,經濟環境的變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將使財務報告顯現出以下三個特征:①樣式個性化。由過去標準化的通用報告,轉為使用者提供量身訂做的報告,以滿足信息使用者形式多樣的個性化需求。②呈報實時化。信息使用者可通過網絡直接進入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有效地選取、分析所需的信息,而不必等到定期報告提供后再去獲取那些已經加工、整合過的歷史信息。③傳輸網絡化。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企業會計處理的各種數據越來越多地以數據庫形式儲存于計算機之中,信息使用者可通過網絡或遠程通訊技術查找和提取數據。
3.在信息披露監管上,對高科技風險企業應有更高要求。高科技風險企業由于存在技術風險、產品生命周期風險、市場運行風險等諸多不確定因素,必須充分披露相關風險因素,使投資者可以自行判斷風險承受能力。在對高科技風險企業信息披露的監管上,要充分有效地發揮來自以下三個方面監督力量的作用:①嚴格界定保薦人的責任和義務,并制定相應的針對保薦人違規行為的懲處辦法。保薦人在保薦期間要協助公司正確披露信息,如果被保薦公司發生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保薦人要負連帶法律責任。②證券監管部門應定期和不定期地做事后抽樣調查,以測試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關規則;同時積極監督公司的股票交易活動,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③充分發揮證券律師、資產評估師和注冊會計師等中介機構“經濟警察”的監督作用,創造一個有利于中介機構發揮作用的環境,強化執業人員的監督職能,提高執業工作質量,從而改善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
三、其他特殊會計政策
1.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為了鼓勵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加速企業設備的更新換代,很多國家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我國也有鼓勵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的規定。但由于高科技風險企業在運營初期營業收入很少,通常沒有利潤,為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較早地產生利潤,大部分企業在發展初期并不愿意采用加速折舊法。針對這種情況,筆者建議在高科技風險企業可嘗試采用“倒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如一臺設備使用年限為五年,若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則第一至第五年的折舊額分別為其原價值的5/15、4/15、3/15、2/15、1/15。而若采用“倒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則各年折舊額分別為其原價值的1/15、2/15、3/15、4/15、5/15。這樣可以較好地解決上述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