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負商譽的影響因素分析
目前會計界將“購買成本小于被購買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理解為負商譽,那么形成負商譽的原因何在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交易費用因素。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亨德里克森在其《會計理論》一書中認為,負商譽在邏輯上是不存在的。他認為:如果企業的整體交易價格低于其各單項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和時,則該企業的業主就會選擇將資產分項出售,而不是將企業整體出售。如果沒有交易費用的話,無疑他的結論是正確的,但考慮交易費用的因素后,就值得商榷。根據產權經濟學的理論,企業進行產權交易活動需要發生一定的交易費用,這些費用包括效益前的信息搜集、與對手談判、執行合約、監督履約、違約制裁等一系列的必要支出。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使得出售資產的真實收益就不能用該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衡量,而還要考慮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差。當被收購企業的資產采用分項出售時,由于每筆交易都需要發生一定的交易費用,交易費用的總額較大,而在企業整體出售時,只需要進行一次交易活動,因而發生的交易費用較少。盡管分項出售的價格可能會高于整體出售的價格,但當分項出售比整體出售的價差收益小于過多的交易費用開支時,被收購企業的所有者必然會選擇整體出售的方案,這樣就產生了購買成本低于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價差。
2.貨幣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當被收購企業準備中止經營活動而從事其他投資時,及時回籠資金成為必要。為了避免喪失新投資機會的收益,節約資金成本,可能會采用低價整體出售企業。如果采用分項出售資產,資產的變現時間較長,這樣業主就可能喪失良好的投資機會,承擔更大的貨幣時間價值,蒙受更大的損失。因此當業主的機會收益較大,而分項出售超過整體出售的差額較小時,業主會選擇以低于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價格將企業整體出售。
3.單項資產的可變現價值小于其公允價值。企業每項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將企業作為一個整體時對資產的評估價值,而企業有些資產(如專用生產線)一旦拆開出售,其價值將大為降低,甚至毫無價值。正是基于這一點,使得業主無法將企業的資產分開出售。
4.被收購企業存在不利條件。由于被收購企業可能存在一些賬面上未能反映的不利因素,這些不利因素將導致未來盈利能力的下降。如被收購企業擁有大量的退休職工,積欠大量的退休費等,因此收購企業可能會要求被收購企業以低于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價格轉讓,在價格上取得被收購企業一定的讓步,以彌補未來的隱性支出。
此外,被收購企業的業主急于轉讓的心理、交易雙方談判的技巧等因素,都可能使負商譽成為現實。由于形成負商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人們很難具體確定究竟是哪些因素引起的,可以說是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因此,對負商譽做出明確的定義是比較困難的,目前許多權威的會計機構都回避了這一問題。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并》指出:“在交易中,購買企業在購入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中的權益金額超過其購買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負商譽。”這個文件也只給出了負商譽的計量方法,并沒有對什么是負商譽做出明確的解釋。筆者認為,企業兼并中購買成本低于所購得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不能采用“負商譽”一詞來概括。因為人們容易把“負商譽”理解為“商譽”的對應概念,盡管目前關于商譽的本質尚有爭議,而商譽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基本上已成為會計界的共識。“負商譽”的確認就意味著企業有負資產,但資產不可能存在負值,因此“負商譽”一詞與基本的會計理論相悖,應予取消。
二、負商譽的性質及其處理方法
對購買成本低于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認識和會計處理,目前的爭議較大,缺乏統一的認識。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
1.負商譽是一種負債。這種觀點將負商譽視為一種負債,是“兼并企業替被兼并企業承擔的未來的資產貶值或收益減少的責任”。一個企業之所以以低于公允價值的價格轉讓,是因為合并后購買企業必須承擔被購買企業的隱性成本(或隱性負債),從而導致未來經濟資源的付出,負商譽就體現為一種未來的負債。“負商譽的價值正是對購買企業未來損失的一種事前補償。”這種觀點較好地解釋了由于被購買企業存在隱性負債時所形成的購買價低于所購得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差額的現象,但對其他原因引起的負商譽卻沒有作出合理的解釋。根據我國《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負債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債務的消失需要債務人以債權人可以接受的方式來償還,或者債權人放棄債權。而負商譽的發生是因為企業在購買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價差,這種價差沒有哪一方對其有要求權,它既不需要將來付出資產或勞務,也無需借新債來償還,它不具有負債的內在屬性。
2.負商譽是購買企業的自創商譽。這種觀點認為,被購買企業之所以愿意以低于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是因為收購企業具有知名的品牌、良好的銷售網絡、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先進的管理經驗等未入賬的無形資產,被購買企業為了獲得購買企業的這些優勢,愿意以較低的價格吸引購買企業的注意。所以,“收購中表現出來的負商譽只是收購公司自創商譽的轉化形式,負商譽的存在基礎一定是收購公司的自創商譽”。“它之所以表現為負商譽,是因為收購公司的商譽未入賬。”這種觀點采用購買過程中的負商譽來確定商譽的價值,否定了商譽的客觀性,與現行不確認自創商譽的會計慣例相矛盾。因為如果將購并中形成的負商譽價值作為購買企業的自創商譽價值入賬,那么一個企業的自創商譽價值的大小將取決于該企業低價購買其他企業的次數和形成的負商譽價值的大小,這與商譽的本質是矛盾的。
3.負商譽是被購買企業資產的高估價值。這種觀點認為,導致購買成本低于被購買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差額的主要原因是:被購買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或非流動性資產)存在價值的高估,因此主張將負商譽先等比例沖銷企業購入的各項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沖銷后的余額列作遞延收益,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平均攤銷,或立即確認為收益。這種觀點受到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推崇。這種處理方法的優點是避免了虛計資產和負債價值,符合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其缺陷是:只將負商譽理解為資產價值的高估,否定了其他因素對負商譽的影響。如果將負商譽按比例沖減被購買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或非流動性資產)的公允價值,那么沖減后的價值既不代表資產的公允價值,也不代表其歷史成本,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在以后的經營期間,被購買企業將以較低的資產攤銷費用與其收入相配比,導致利潤虛增。這種處理方法的實質是將負商譽的攤銷與資產的使用年限和折舊方法聯系在一起,其結果是同一個項目采用了不同的攤銷方法進行處理,違背了會計的一慣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