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誠信涵義的理論詮釋
誠信,即誠實守信。誠信最初只是一種道德上的要求,在現代經濟活動中它已成為一條法律規則。1896年德國民法規定:債務人應遵循誠實與信用的原則,并參照交易上的習慣,履行給付義務。這是誠信第一次成為契約法的基本條款。此后,誠信在各國民法中逐步受到重視,并逐漸演變成為契約法的重要條款。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民法中,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無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它的本質是利益平衡機制,基本的構成要素是公開、公平和公正。其實,有關誠信的概念,我國古代孔子、孟子、荀子、朱熹等偉大思想家都有過論述,并把它作為修身、交友、為政等方面的基本之道。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誠信原則更是至高無上。因為,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信用是一切經濟活動的基礎。會計作為應用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樣應遵循誠信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發揮解決經濟公平的作用,而堅持誠信原則則能提高會計自身的效用,促進會計的發展。
二、會計必須堅持誠信
會計是“對市場經濟中的產權關系及價值運動過程及其結果進行控制的具有社會性意義的活動。”目前,任何企業都要借助于會計來反映其財務狀況,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相關的會計信息。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僅反映了企業的經營狀況,而且會涉及有關各方的經濟利益。一方面,企業內部的管理階層要根據企業的會計信息來評價經營業績、預測經營前景;另一方面,企業外部的相關利益方也要根據企業的會計信息來進行經濟決策,例如,政府要根據會計信息來進行宏觀調控,銀行要根據會計信息來決定是否貸款,股東要運用會計信息來決定是否對企業進行投資。由此可見,會計活動的誠實、守信,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是非常重要的。在會計活動中,最主要的不誠信就是會計造假。會計造假是會計行為人為了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而不惜犧牲其他各方利益所采取的肆意操縱會計方法和篡改會計數據的不誠信行為。
在我國,會計領域中的造假現象仍然非常嚴重:根據2002年《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公告》披露,僅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192戶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抽審,就發現大多數企業主要會計要素的核算存在偏差,資產、所有者權益普遍不實。會計造假在國外也相當嚴重,近年在美國爆發的“安然”、“世通”、“施樂”等會計丑聞,進一步反映了美國證券市場上嚴重的會計造假問題。可見,會計造假是一個世界性的不誠信問題。
為了使會計活動能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各國的會計組織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業行為規范,并要求會計人員遵守。如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就制定了三個規則:通行會計原則(GM)、通行審計標準(GAAS)和職業道德準則(COP)。我國財政部和注冊會計師協會也相繼出臺了《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在這些規范和準則中,除提出了會計職業行為標準和會計職業道德準則外,還對如何客觀公正地開展會計活動做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為了防止會計造假,保證會計活動客觀公正、誠實守信。 但要使會計活動能披露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僅僅靠有關的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是不夠的。要有效地遏制會計造假,還應當在會計領域中提倡誠信精神。在會計活動中,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固然必要,坦誠信精神更是不可或缺。提倡誠信精神不是要替代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而是對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所不能及范疇的一種補充,是一種超越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的會計行為人的觀念自律。
第一,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只是實現會計目標的基本手段,它并不適于約束所有的會計活動,尤其不適用于那些不能被簡化為精確規則的會計活動。即使制定的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能覆蓋所有的會計領域,也只有當會計行為人以誠信的精神去執行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的具體規定時,這些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才能發揮實效,會計目標才能真正實現。第二,由于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的制定一般都滯后于會計實踐,所以一般是先出現會計問題,并隨著會計問題的日益突出和普遍化,才產生了制定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的必要性。但是,制定相應的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需要一個過程。例如,前些年相繼出現的“中農信”、“廣國投”、“海發行”等企業虛盈實虧、資產不實所造成的惡果和會計信息使用者要求遏制會計信息失真呼聲的高漲,最終引起了會計政策制定者的重視,從而導致了資產計提八項減值準備政策的出臺。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到,雖然會計政策是最終出臺了,但成本是高昂的,代價也是慘痛的。可是在出現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暫時管不到的某些方面時,會計人員如果能奉行誠信精神,則會計信息仍然能得到客觀的披露。誠信作為一種職業道德,它總是先于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在起作用,它對會計問題的解決或緩解能發揮一定甚至是很好的作用。
第三,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的制定與出臺,有時往往是對一些不誠信行為的反應。如果不提倡誠信精神,在某種程度上講,實質上是鼓勵會計行為人肆意造假。到出臺了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來禁止他們這樣做時,他們才停止會計造假,這一方面會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則導致經濟效率的降低,這顯然是不恰當的。
第四,由于經濟活動具有不確定性,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也并不總是十分明確和全面。其實,在會計活動過程中,僅有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是不足以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那種認為只有會計準則、制度、規范和規則才能約束會計活動,才能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觀點,不僅不能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反而會招致更多的訴訟。提倡誠信精神不僅是實現會計信息真實、可靠,消除會計造假的更為有效的方法,而且也是避免更多監管措施、降低交易成本的明智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