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本文從行政公開的產生和,探析了國家審計公告的本源,推介了國外審計公告的通行做法,從法治的角度闡述了國家審計公告的法律意義。文中結合當前審計實際,對國家審計公告的法律涵義進行了界定,針對當前國家審計公告在認識上、制度上、實務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對國家審計公告的法律體系、法律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審計公告 法律本源 法律涵義 法律構想
國家審計公告是政府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全面推進國家審計公告,不僅是適應我國主義民主制度和市場體制不斷完善和發展,打造透明政府的要求,而且對提高審計質量、推動審計事業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審計公告的法律涵義
審計公告屬于行政公開范疇。從法律的角度看,審計公告應包括三個方面的法律涵義:
第一,審計公告的法律特征。一是審計公告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對經濟活動實施監督的國家審計機關;二是審計公告的前提是審計監督權的存在;三是審計公告的客體是審計對象、審計程序、審計結果等內容;四是審計公告的范圍是公眾或特定的對象,有的結果可向全公開,有的只能向相關的特定的對象公開,既包括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審計公告的法律依據。一是《憲法》。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事務。”“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審計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憲法精神建立和健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二是審計法和行政處罰法。《審計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十五條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內容又作了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予以公布……”依照審計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公告審計結果,并建立和健全審計公告制度。
第三,審計公告應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要通過對審計公告行為的法律規范,使審計公告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一是對公告主體具有約束力。作為審計公告主體的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內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隨意變通,并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公告的內容與相關的法律內容協調統一。所公告的內容本身具備法律效力。三是審計公告應具備地域效力。審計公告一般應在它所發布的地域范圍內生效。此外,審計作為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的公告具有行政性質,有時甚至具有命令性質,在不與現行有關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也能夠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審計公告是指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通過一定的形式,依法將有關執法事項向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的一項制度。
二、當前審計公告面臨的主要法律
應當說,經過二十年的發展,特別是《審計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審計機關在對外公告審計結果方面有了良好起步,并在制度范圍內得到了一定的規范和發展。近幾年,大多數審計機關按照客觀公正、穩步推進的原則,選擇審計發現的一些典型問題通過媒體或報告的形式,對外公告了審計結果,在上擴大了審計,樹立了審計權威。但我國審計公告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有許多方面的問題需要認真和解決:
?。ㄒ唬┰趯徲嫻娴恼J識上,行政相對人、公眾對審計公告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的認知,但審計公告的法律環境不容樂觀。
全面實現審計公告制度,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環境、環境、人文環境。從情況看,雖然審計署高度重視,并著力推進這項工作,但審計公告的環境有待改善。一是審計機關本身對這項工作的認識不高。有的審計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盡管認為審計公告能有效促進提高審計質量,擴大審計影響,但有的認為審計公告在現階段大范圍推行審計公告,難免因審計質量問題,給自身造成麻煩;還有的認為,審計公告是審計機關的權力,而非義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推行審計公告的積極性不高。二是在現在的經濟狀況下,全面推行審計公告的條件不成熟。從現在審計情況看,我國經濟領域中的違法違紀問題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甚至還非常嚴重。一旦將這些結果向公眾公布,必將引起群眾的不滿,甚至產生負面影響,引發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給政府工作造成被動,影響穩定發展的大局。三是審計工作質量與審計公告的要求尚有差距。由于審計人員素質不高、法制意識淡薄等因素造成的審計執法程序不規范、審計取證不充分、審計處理不當等質量問題在不同程度上還大量存在,全面公告這樣的審計結果,將有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影響審計機關形象。四是大多數被審計單位不愿意公告審計結果。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被公告單位現在尚不能從正面意義去領悟審計公告,普遍擔心審計公告是亮單位的丑,很多被審計單位寧可接受處罰,也不愿審計機關向上級報告或對外公布審計結果。
?。ǘ┰谥贫壬蠈徲嫻嬗辛艘恍┰瓌t性規定,但缺乏相應的保障。
近幾年來,審計署在審計公告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規定,從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審計公告行為,但總體看這些規范性文件作出的規定相當原則,不易操作,從法律的角度,看存在以下,一是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審計署近幾年出臺的《審計機關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定》(后廢止)、《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辦理規定》等4個規范性文件,對審計結果公告進行規定,是審計結果公告的重要依據和操作指南。但由于這些規范制度在立法層次上屬部門規章,其法律位階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雖然《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分別在第四章三十六條、第四章三十五條對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了原則性的界定,但規定的較粗,只是為制定審計公告規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據,沒有操作性。由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低層次的立法,沒有程序上的嚴格要求,隨意性較大,變動頻繁,因而現行的審計公告制度缺乏作為法律的應有嚴格性和穩定性。二是審計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對審計公告的規定缺乏統一性。從現行有關審計結果公告的制度、辦法和準則等條文中,有的條文用語不規范,難以準確地表達立法本意;有的制度與規定之間缺乏協調,措詞不統一。如《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一條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基本準則》……”,而《審計基本準則》中根本就沒有公告審計結果的條文表述?!秾徲嬍饘徲嫿Y果公告試行辦法》的制定除了《審計法》為其依據外,《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基本準則》也應是直接的法律依據,而《試行辦法》中無此表述。有的在法律表述上運用模糊用語,如《審計法》對“公布”審計結果采用了“可以”的表達,致使公告審計結果成為帶有任意性自由裁量行為。很多地方在推行審計結果公告時,都采用了與《審計法》第36條一樣表達方式。例如,某省制定的《黨政領導干部任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中第24第規定,“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向公布審計結果的,按法定職能及有關程序辦理?!睆亩趸瘜徲嫿Y果公告的法律剛性。三是有關制度的內容不夠完整。從現行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看,多數內容比較籠統、條文簡略。如《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缺乏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法律責任、制裁辦法、監督與救濟等條文,必然導致實施其法律的機制缺失?!秾徲嫏C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五條about“審批程序”的制定過于抽象、原則,授權審計的審批權限問題、重大事項的內容及評定標準問題均沒有明確,不便于適用。
?。ㄈ┰趯徲嫻鎸崉罩校瑢徲嫻婊蚨嗷蛏佟⒒蛏罨驕\得以實施,但與公開、透明的法制原則要求相距甚遠。
審計機關對外公布審計結果大體有這樣幾種形式:一是根據《審計法》的要求,每年由審計機關代表政府報告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有的地方在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的同時,還將年度計劃安排的其他財務收支審計情況納入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中一并報告。二是根據審計機關的自行判斷,將審計發現的一些典型問題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向外披露。有的還采用顯示屏、局域網、互聯網等較為化的手段向外披露審計結果。三是采取公示的方式,將審計事項及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公布??傮w來講,通過這些方式公告審計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樹立了審計權威,較好地推動了審計工作的深化和。但與公開透明的法治原則要求相比,與美國信息公開法確定的“全面公開”原則,即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另外的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知情權”的憲法精神相比,審計公告離法治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公告的內容大多數未涉及實質性問題。如每年向人大報告的審計情況,往往要經過審計機關、政府層層審核把關,很多問題在審核把關中被截留。可以說,在現行審計體制下,審計情況上報難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很好解決?,F在已對外公布的審計情況,也往往只粗線條地披露幾個問題,不能全面如實反映審計情況。第二,審計公告操作比較隨意。在公告主體上,既有審計機關作為公告主體的,也有審計干部個人作為公告主體的,沒有統一的要求。在公告方式上,主要是審計機關主動公告,公告什么,何時公告,公告到何種程度,主動權掌握在審計機關手中。審計執法實踐中,審計機關除了每年向人大報告工作有相對固定的時間和要求外,其他公告方式現在還處在比較隨意的狀況,沒有法定的要求,沒有固定的載體??梢哉f,目的性較強的依法審計公告和范圍更加廣泛的對所用人公告不夠,限制了審計公告效應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