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經濟調控手段,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開展財政轉移支付審計十分必要。轉移支付審計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對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科學性和事權與財權的對稱性、資金流動的雙向性進行檢查和評價。
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目前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從近年來的審計情況看,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實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也存在法規制度不健全,事權與財權劃分不清和擠占挪用轉移資金等問題。
(一)財政轉移支付立法層次低,缺乏法律權威性。縱觀各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其最大的共性就是制定了具有較高層次效力的法律。而我國現行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依據的主要是1995年財政部制定的《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下稱“轉移支付辦法”),這個辦法直到2002年才被改為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辦法。該辦法屬于行政規章的層次,立法層次顯然太低,導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法律規定缺乏權威性,制度的穩定性較差、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難以保證等,這些不良后果已經嚴重制約著我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
(二)政府間事權、財權劃分不清,造成財政轉移支付的支出結構不合理。從審計情況看,目前上下級政府之間事權劃分和財政支出范圍的劃分隨意性很大,它們之間區分的標準很模糊,或者根本沒有標準可循。這種事權劃分的模糊和財政支出范圍劃分的混亂,導致許多政府機關人浮于事,也很難對其進行績效審計和考核,由此導致了財政支出整體效益的低下。主要表現在一是轉移支付形式單一,注重縱向分配,未形成規范的橫向均衡機制,難以從制度上抑制地區間貧富差距繼續擴大的趨勢,二是用于均等化財力過低,而用于體制補助、專項補助的資金偏多,均衡力度不夠,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三是一般轉移支付中真正用于縮小地區經濟發展差距的數額偏小,而為保持原體制地方既得利益和稅收返還及補助的數額偏大,使得均衡公共服務的能力減弱。
(三)財政轉移支付環節上,存在著擠占、挪用、截留、沉淀現象,使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和預算審批的權威性受到影響。通過審計發現,財政部門在年初安排預算時,存在未將部分轉移支付資金批復落實到下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現象。由于目前財政轉移支付的總規模是根據當年預算執行情況確定的,隨意性較大,數額不確定,且在次年辦理決算時才補給地方,致使地方財政部門在年初編制預算時,無法將上級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納入當年地方預算,無法統籌安排,地方人大也就不能進行有效監督。據國家審計署對17個省(區、市)的審計調查,這些省2002年本級預算共編報中央補助收入936億元,僅為實際補助4149億元的22.5%。來編入預算的這部分中央補助資金(轉移支付)實際上脫離了地方人大的審查監督。
(四)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環節不規范,缺乏合理的標準,資金的分配與實際使用嚴重脫節,分配與使用不公開、不公正而缺乏效率。我國目前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主觀隨意性很大,既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測算辦法,又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和法律保障。形成“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怪現象。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經過層層“把關”之后,幾乎每一筆專款都會出現10%-30%的損耗。在財力轉移上,尚未建立一套科學而完善的計算公式和測算辦法。資金的分配缺乏科學的依據,要么根據基數法,要么就是根據主觀判斷,而不是依法根據一套規范的計算程序和公式采分配。暴露出“跑部錢進”的問題,為了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爭取更多資金,甚至出現一些不正當的行為。另外財政部門常常在專項轉移支付和年終結算中為本系統安排一些資金,特別是一些司局利用職權向地方財政對口處室安排資金的做法由來已久,但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這種做法違背了財政分級管理的原則,存在很大的弊端。尤其是目前的縣鄉財政赤字較大,大部分中央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用于彌補地方財政預算缺口。如我市財政在年終體制結算時,通過“其他補助”、“困難補助”等形式為下級財政安排一些資金,下級政府在使用該部分資金時,多數通過追加預算來安排,隨意性較大。
二、深化轉移支付審計的幾點設想
(一)審計機關要高度重視財政轉移支付審計。從審計情況看,一方面,近年來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財政投入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億,2001年多于1000億,2002年的投入已經大于4025個億,約占當年國民收入的33%,而2003年又在此基礎上新增140個億。另一方面,從審計發現的問題看,無論是財政轉移制度的科學性,還是資金,分配的公正性、使用的效益性等方面都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各級審計機關要從全局的高度,重視財政轉移支付審計工作。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加大投入,切實把財政轉移支付審計工作擺上議程。
(二)突出財政轉移支付審計重點。一是突出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科學性審計。通過審計揭示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健全性和科學性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問題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原因,從高層次上為建立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供科學依據。二是突出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公正性審計,促進事權和財權的統一,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審計,促進徹底解決國家財政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存在“越位”或“缺位”的問題,更好地推動國家行政管理體制創新;通過審計,促進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民主化、規范化,促進城鄉之間和地區之間的經濟社會均衡發展,進而使國家財政收支趨于均等化。三是突出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真實性審計,我國現行的轉移支付資金在使用方面,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督系統,各級審計機關要通過重點審計轉移支付在項目的設立、因素的選擇、資金的安排、效益的評價、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不規范不完善的問題,對一般性轉移支付中的稅收返還和結算補助應作為審計監督的重點,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和合法性,注意有無弄虛作假騙取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問題。四是突出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性效益性和效果性審計。在財政轉移支付中,專項轉移支付是有專門用途的專款補助,要通過審計監督,對每一筆轉移支付資金進行跟蹤審計,從資金源頭、渠道、投向等多方面將來龍去脈查清楚,促進這部分資金使用合理、合規,防止截留、挪用,擠占和損失浪費等事情的發生,以保證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安全并發揮出最佳效益。
(三)要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審計的綜合分析力度,注重發揮審計監督的建設性作用。財政轉移支付審計的作用不僅表現為查出了多少違紀問題,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審計和審計調查,揭示財政轉移支付在制度建設、資金管理、分配環節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從制度、體制、機制上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堵塞漏洞,提高財政轉移支付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