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提要:本文從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出發,認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功能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上;由此分析了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在課稅模式、費用扣除標準以及稅率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功能定位 公平
近年來,由于非均衡發展的政策、強調效率的初次分配政策、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發展等等因素共同作用,中國貧富差距的擴大是有目共睹的,而且還有繼續擴大之勢,早在2000我國的基尼系數就達到了0.458,超過了0.4的國際警戒線,根據中國社科院2005年社會藍皮書報告,2004年中國基尼系數仍然在0.4以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運用適度的再分配手段對貧富差距進行調節提到了相當的高度,因此,作為調節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促進社會公平的功能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定位
一直以來,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功能問題就存在一些爭論,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主張個人所得稅以聚財為目的,對所有個人所得征稅,并降低邊際稅率,以增加財政收入。另一種觀點主張個人所得稅以再分配為目的,非“全民征稅”,并提高免征額,以利于低收入者,以調節收入分配。其實這兩種觀點也就是稅收原則中的效率與公平問題,從理論上來講,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效率功能,是十分必要的,畢竟個人所得稅的起源和推廣的原始出發點都是為了充實國家財政收入;但就目前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筆者更傾向于贊同第二種觀點,即目前應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功效,同時這也是由財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和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重要性決定的。
目前,我國貧富兩極分化的嚴重程度早已為人們所共睹。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不僅影響社會穩定,而且阻礙經濟發展,這是我國政府面臨的重大敏感問題,近些年來,我國政府一直在努力采取措施試圖解決這個問題,但與社會現實面臨的巨大壓力相比力度還是明顯不夠的。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存在一定程度的貧富差距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貧富差距過大,造成社會分配嚴重不公,政府就不能不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了。其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個人收入不公問題的主要手段主要有兩個:社會保障制度和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目前我國這兩種手段的作用還都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一方面社會保障制度雖然在不斷改革,但因其牽涉面太廣而舉步維艱,離完善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規定,使其調節收入的功能大打折扣。兩種手段比較而言,個人所得稅主要涉及到的只有政府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因此其制度改革相對更容易一些。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我國于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扣除標準定為800元/月。當時的實際情況是:一是對外開放力度加大,來華投資和工作的外籍人員增加,為維護國家稅收主權,促進國際間平等合作,必須要實施個人所得稅法;二是國內居民工資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資只有64元左右,所以絕大多數國內居民不在征稅范圍之內。因此,800元/月的扣除額主要是根據外籍人員當時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確定的。1987年出臺實施了個人收入調節稅,將國內公民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收入合并為綜合收入,并規定每月扣除標準為400元至460元。1993年10月,國家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重大改革,內外兩套稅制統一,工資、薪金所得的扣除標準最終確定為800元/月。
準確地說,個人所得稅800元/月的扣除標準是從1994年開始正式實施的,然而由于當時多數人的收入水平還無法達到征稅標準,所以當年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年稅收收入的比重僅為1.51%,個人所得稅在當時并未被人們所關注。但是,從“八五”期間到“九五”期間,城市家庭人均年可控收入從2816.8元上升到5511.7元,同期在農村,人均年可控收入由1042.6元上升到2128元;2003年,這個數字分別上升到8427元和2622元。伴隨著人們收入的增加,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也增加了,而且其逐年遞增率遠遠高于全國總稅收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2004年此項收入已達1737.05億元,占全部稅收收入的6.75%,成為我國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之后的第四大稅種。
盡管如此,個人所得稅的功效仍令人不能滿意。不少學者指出,在效率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漏洞很大,稅收流失較多(至少在1/2以上),征收潛力巨大;在公平方面,我國2004年個人所得稅中有65%來源于工薪階層,“貧富倒掛”現象十分明顯。這些問題之所以會出現,我們首先可以想到那些存在偷稅漏稅的不法行為和一些所謂的避稅行為,但歸根到底,制定設計方面的漏洞才是最根本的,我們不能本末倒置。本文就是基于此,對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針對性建議,以期能使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和促進社會公平方面更充分發揮其作用。
三、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凸現的主要問題
(一)分類所得稅課稅模式存在缺陷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辦法,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等11個項目征稅,在具體應用中,個人所得稅制是對各種所得,分別其不同來源,分別計征,不同來源的收入適用于個人所得稅法中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
對不同來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標準和方法,雖然具有簡單、透明的特點,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顯缺陷,不利于調節作用的發揮,而且這種稅制模式已經落后于國際慣例,分類稅制所造成的納稅人實際稅負不公平的問題日益顯現。首先,分類課稅難以體現公平原則。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會因為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于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這就產生了橫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納稅人,由于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額、稅率、優惠政策,甚至同類型收入由于次數不同也會使這些因素改變,而出現高收入者稅負輕、低收入者稅負重的現象,從而產生縱向不公平;此外,不同類型所得的計征時間規定不同,分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使課稅帶有隨意性。其次,分類課征造成巨大的避稅空間。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可以使一些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避稅,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而且,各級稅務機關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認定每項收入為哪個應稅項目,但仍存在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困難,一方面由此引起的稅務爭議案逐年增加,嚴重影響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實際操作的彈性也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公開性,導致稅法執法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