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匯兌損益是指涉及外幣的經濟業務在向記賬本位幣折算過程中,由于匯率變化而產生的一種折算差額。按照折算差額產生的正差和負差,分為匯兌收益和匯兌損失。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兌收益要計入收入總額,而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資產成本和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的部分外,可以在稅前扣除。
匯兌損益產生于以下兩種情形:一種是在進行貨幣交易(即外匯兌換業務)時所產生的匯兌損益;另一種是在持有外幣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期間,由于匯率變動而引起的外幣貨幣性資產或負債價值發生變動所產生的損益。第一種情形下產生的匯兌損益,是進行外匯兌換業務的交易發生時與確認實現時匯率的變化而產生的匯兌損益,這種匯兌損益的計算比較簡單。第二種情形下產生的匯兌損益計算較復雜,本文介紹此情形下會計上計算匯兌損益的兩種方法。
(一)剔除分算法。即逐筆核算貨幣性外幣賬戶上匯率發生變動的外幣金額的價值變動額,而對匯率沒有發生變動的外幣金額則不予考慮。其計算公式是:某個貨幣性外幣賬戶發生的匯兌損益=該賬戶期初的外幣金額×(期末匯率-期初匯率)+該賬戶本期增加的外幣金額×(期末匯率-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率)-該賬戶本期減少的外幣金額×(期末匯率-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率),上述結果若為正值,表示外幣貨幣性資產賬戶發生的是匯兌收益,外幣貨幣性負債賬戶發生的是匯兌損失;若為負值,則相反。
(二)綜合差額法。這種方法須先計算出貨幣性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并按期末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再將其與該外幣賬戶上的每筆外幣金額按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進行比較,得出的差額就是該賬戶本期發生的匯兌損益。其計算公式是:某個貨幣性外幣賬戶發生的匯兌損益=該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期末匯率-(該外幣賬戶期初的外幣金額×期初匯率+該賬戶本期增加的每筆外幣金額×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率-該賬戶本期減少的每筆外幣金額×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率),其結果若為正值,外幣貨幣性資產賬戶發生的是匯兌收益,外幣貨幣性負債賬戶發生的是匯兌損失;反之,則相反。
例如:某企業對外幣業務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外匯匯率進行折算,并按月計算匯兌損益。2007年5月31日的市場匯率為1美元=7.25元人民幣,該日有關外幣賬戶期末余額如下:銀行存款10000美元,應收賬款50000美元,應付賬款20000美元。該企業6月份發生以下外幣業務(不考慮有關稅費):1.6月10日,收到某外商投入的外幣資本50000美元,并已存入銀行,當日的市場匯率為1美元=7.24元人民幣;2.6月15日,對外銷售產品一批,價款共計20000美元,當日的市場匯率為1美元=7.20元人民幣,款項尚未收到;3.6月25日,以外幣存款償還5月份發生的應付賬款20000美元,當日市場匯率為1美元=7.21元人民幣;4.6月30日,收到5月份發生的應收賬款30000美元,當日的市場匯率為1美元=7.20元人民幣。先用剔除分算法、后用綜合差額法計算該企業各貨幣性外幣賬戶6月份發生的匯兌損益。
綜上:銀行存款賬戶發生的匯兌損失為2300元:10000×(7.20-7.25)+50000×(7.20-7.24)-20000×(7.20-7.21)=-2300(元)或70000×7.20-(10000×7.25+50000×7.24-20000×7.21+30000×7.20)=-2300(元)。
應收賬款賬戶發生的匯兌損失為2500元:50000×(7.20-7.25)=-2500(元)或40000×7.20-(50000×7.25+20000×7.20-30000×7.20)=-2500(元)
應付賬款賬戶發生的匯兌收益為800元:20000×(7.20-7.25)-20000×(7.20-7.21)=-800(元)或0×7.20-(20000×7.25-20000×7.21)=-800(元)。
從以上的計算過程可知,兩者的計算結果是一樣的。稅法規定計算匯兌損益時,采用的匯率為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中間價是銀行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價,無論是買入價還是賣出價,均是立即交付的結算價格,都是即期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