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會計司下發的財會函字[1999]10號,規定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對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其資不抵債額在“未確認的投資損失”中反映,但至今仍未下發相關會計處理的其他規定。下面,謹就本人的一點實踐經驗,對“未確認的投資損失”會計處理問題探討如下。
1、“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性質
“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實際上為子公司的資不抵債額,在編制合并報表時,為避免高估凈資產,采取穩健的做法,全額反映在所有者權益項下。但是,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沒有擔保和財務承諾的情況下,出資者只承擔有限責任,即使對資不抵債的子公司清算,母公司也已不再產生損失。因此,“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性質,就要依母公司是否承擔法律責任而定:母公司對資不抵債子公司擔保或財務承諾的部分,合并報表就應當確認為損失,反映在所有者權益“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和本期損益“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項下;否則,就不應當反映在所有者權益下,而應增設“子公司資不抵債額”科目反映,其性質介于所有者權益和負債之間,類似“少數股東權益”(母公司擔保或承諾金額大于母公司應承擔的資不抵債額部分,反映在預計負債中)。
2、“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作用
將子公司的資不抵債額在“未確認的投資損失”中反映,便于分清來確認的投資損失中,哪些屬于資不抵債子公司形成的,哪些屬于正常經營的子公司形成的;哪些資不抵債額屬于二級公司形成的,哪些屬于二級以下公司形成的;哪些資不抵債額屬于當年形成的,哪些屬于前期形成的。從而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所有者權益,為計算保值增值率等指標提供依據。
3、對二級公司以下的子公司的資不抵債額的反映
母公司在編制集團公司的合并會計報表時,對二級公司的合并會計報表中反映的“未確認的投資損失”、“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應當簡單加總,如實反映,以體現每一級獨立法人各自應承擔的有限責任。對二級和二級以下的公司形成或轉回的資不抵債額情況,合并會計報表附法應分別予以披露。
4、科目設置
子公司形成的資不抵債額實際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當年形成的資不抵債額和累計形成的資不抵債額。與此相對應,“未確認的投資損失”也應分為4個科目,即“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本年子公司資不抵債額”、“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子公司資不抵債額”。其中“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 為損益類科目,反映母公司本年擔保或承諾部分,下設兩個明細科目,即“本年發生額”和“本期轉回額”,分別反映發生和轉回的情況。“本年子公司資不抵債額”為損益類科目,反映母公司本年未擔保或承諾部分,下設兩個明細科目,即“本年發生額”和“本期轉回額”,分別反映發生和轉回的情況。“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為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反映累計的母公司擔保或承諾部分。“子公司資不抵債額”為負債與所有者權益之間中性科目,反映累計的母公司未擔保或承諾部分。四者有著密切的關系,但不可混淆。
5、有關指標計算
由于“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本年子公司資不抵債額”等科目的出現,必然會增加或減少合并報表的凈利潤,在計算凈資產收益率等相關指標時,其凈利潤應還原“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部分。現行的指標計算公式,還沒有考慮這一點,因此,建議重新定義公式。
6、應將“未確認的投資損失”作為會計政策的變更,對相關期初數進行追溯調整
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會計政策變更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法律或會計準則等行政法規、規章要求變更;二是變更會計政策后,能夠提供更加準確、相關的會計信息。筆者認為,“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科目的使用,兩個條件都符合,因此,應作為會計政策變更,予以追溯調整。
7、子公司發生資不抵債及其轉回時,合并抵銷會計分錄的編制
子公司出現資不抵債或轉回,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按照子公司的報表和總公司賬面有關數字,做如下抵銷分錄:
借: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累計的母公司擔保或承諾部分,負數反映)
子公司資不抵債額(累計的母公司未擔保或承諾部分,負數反映)
少數股東損益(子公司當年凈利潤×少數股權比例)
期初未分配利潤
貸:長期投資
提取盈余公積
應付利潤
少數股東權益
投資收益(本年母公司反映的對子公司的長期投資的增減額)
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本年發生額(本年擔保或承諾部分,正數反映)
子公司資不抵債額(本年未擔保或承諾部分,正數反映)
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本年轉回額(轉回以前年度擔保或承諾部分,負數反映)
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本年轉回額(轉回以前年度未擔保或承諾部分,負數反映)
這里,“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子公司資不抵債額”備查簿登記等不再贅述。
作者單位: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
責任編輯 周文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