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得稅會計準則將與國際接軌-《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征求意見稿
財政部近日公布了6項新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其中《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征求意見稿(簡稱“所得稅準則”)充分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 -所得稅》,體現了與國際通行做法的接軌,客觀公允地反映了企業所得稅負債和資產,同時也體現了我國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所得稅會計信息更高層次的要求。同時,此準則的實施也將對會計人員的所得稅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
明確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債務法
以往的所得稅會計核算中,企業對所得稅核算會計方法選擇的余地很大,既可以選用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既可采用遞延法,也可選用債務法。但從會計信息的信息含量角度講,如果企業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繳所得稅額后,按應繳所得稅額同時作為“應交稅金”和所得稅費用入賬,利潤表中的所得稅支出是不準確的,不能正確體現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不一致的情況下企業實際的所得稅費用,不符合“所得稅是企業在獲取收益時發生的一種費用”這一觀點。
所得稅準則在引入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概念的前提下,明確了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計稅基礎的差異為暫時性差異。對于暫時性差異的影響,會計上可以采用遞延法和債務法。遞延法把本期由于暫時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保留到這一差異發生相反變化的以后期間予以轉銷,當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時,不調整由于稅率的變更或新稅的征收對遞延稅款余額的影響。
由于在遞延法下資產負債表上遞延稅款的余額,并不被認為代表企業真實的收款權利或付款義務,所得稅準則要求企業采用債務法核算,遞延法和債務法的差別在于當稅率變動或課征新稅的情況下,企業需要按新的稅率對資產負債表中遞延稅款余額進行調整,客觀反映了稅率變動而引起的企業所得稅付款義務或收款權利。
充分體現謹慎性原則的要求所得稅準則規定,企業將根據應稅暫時性差異計算的未來期間應繳的所得稅金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要求企業將由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前期轉入的未抵扣虧損和前期轉入的尚可抵減的稅款抵扣等導致的可抵扣未來期間所得稅金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在稅率變動時,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調整。
暫時性差額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在發生的當期可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對于可抵減暫時性差額,是否應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呢?所得稅準則借鑒國際準則,對此采取了穩健的做法。因為,如果本期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意味著在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間內將會產生本期所得稅費用。如果在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間內,企業沒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則意味著不能轉銷這項所得稅資產。
對由于可抵減暫時性差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很多情況下是依靠職業判斷來衡量的,這種職業判斷須有合理的證據說明預期未來的所得稅利益將會實現,在暫時性差額的轉銷期間內,將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同時,對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重新估價,如果不符合確認標準,即預計未來的所得稅利益不能實現的,應將預計不能實現的部分立即確認為本期所得稅費用。所得稅準則的這一規定,能夠大大降低會計人員職業判斷中過于樂觀而使所得稅會計信息可能給報表使用者帶來的負面影響。
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得稅核算的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債務法等方法中,應付稅款法最簡單,債務法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相對較高,但核算的難度和繁瑣程度也是最高的。以前會計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和能力進行方法的選擇,但如果所得稅準則付諸實施,會計人員將不會像原來那樣有那么大的選擇余地,無疑對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