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世界第五大貿易國,我國產品遭受國外反傾銷年均損失800多億元人民幣,成了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同時學者們普遍認為2005年將是我國遭受反傾銷起訴的高峰年。因此,反傾銷也就成了我國企業和會計界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本文對會計角度所理解的傾銷和反傾銷及其與會計準則、“經濟利益之手”的關系做一個簡單分析,揭示出三者之間層層推進、同源互動的關系。
一、傾銷和反傾銷涉及的最主要的會計理念-“可比”和“公允”
傾銷,是指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一國產品以低于該產品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市場。傾銷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規定的一種可能扭曲競爭條件的不公平競爭。該協定第六條規定:“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引入另一國的商業,如因此對一締約方領土內一已建立的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一國內產業的新建,則傾銷應予以譴責。就本條而言,如自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產品的價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被視為以低于其正常價值進入一進口國的商業:①低于正常貿易過程中在出口國中供國內消費時的可比價格;②如無此種國內價格,則低于正常貿易過程中同類產品出口至第三國的最高可比價格或該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銷售成本和利潤。”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確定是否存在傾銷行為從而采取反傾銷措施的關鍵在于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之比。如果單就這一點來看,“可比”是反傾銷法的核心理念(顏延,2003)。一方面,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以及國際貿易前所未有的發展,各國企業都憑借其優勢在世界市場中賺取預定的目標利潤,價格競爭不可避免。一般影響價格的各因素都會反映在企業的會計賬簿和相關的會計資料當中,也就是說,不同國家、不同企業之間就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價格進行比較時,必須依賴于企業的會計資料。另一方面,可比性本來就是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特征,它是指能夠使信息使用者從兩組經濟情況中區別其異同的質量特征。因為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會計政策、程序和方法,不同企業之間的會計信息就具有可比性,基于傾銷確定的特殊性,可比性在企業進行傾銷和反傾銷相關事項中顯得尤為重要,只有根據企業的會計資料確定出正常價值,才可以進行價格間的比較,從而確定是否存在傾銷行為。
反傾銷不是普通的法律訴訟,而是發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會計專業紛爭(顏延,2003),同時不同企業產品之間價格的對比必然是建立在會計資料真實、公允地反映會計事項這一基礎之上的。公允性可以體現在企業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具有相關并充分的可計量屬性上。一般認為,按照有權威支持的國際會計準則編制企業的財務報表,其會計信息能體現“真實和公允”的精神,為反傾銷當局確定產品成本提供高質量、透明且可比的信息(周友梅,2003)。也就是說,只有會計信息是公允的,根據其所確定的產品價格和成本信息才是可比的,所確定的產品價格才可以為各方所接受,這樣的會計信息在進行價格比較時也才具有抗爭性。因此,公允性也是傾銷與反傾銷涉及的重要會計理念。
必須指出,在整個傾銷和反傾銷的過程中,會計在傾銷抗辯過程中具有特有的重要性,所以應該具備一個完善的會計系統所提供信息的質量特征,而并不僅僅涉及“可比”和“公允”兩個會計理念,只是這兩點具有特別意義而已。進一步地說,企業的會計系統完善,并有公允、可比、真實的會計資料做基礎,在反傾銷應訴中勝訴的機會就會增大。
二、會計準則在反傾銷應訴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可比和公允的會計信息在反傾銷應訴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會計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協調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并為其提供會計信息的一個信息系統。在反傾銷應訴中,企業能否提供可比和公允的會計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所在國會計準則的質量。尤其在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比較時,只有在相對高質量的會計準則的指導下提供的會計信息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信息的決策有用性。盡管在確定可比價格時會就不同國家的準則差異進行各種調整,但從更深層次上講,這是將基于不同國家、不同企業之間的會計資料進行的價格對比轉化為不同國家之間的會計準則質量之比。高質量的會計準則指導下的會計資料容易被傾銷管理機構接受并采納,而低質量的會計準則很可能影響本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從而在應訴中處于不利的地位。
會計準則質量的高低是相對而言的,并要符合各國的實際情況,但從目前來看,國際會計準則是大部分國家所接受的高質量的會計準則。隨著會計準則的國際化和質量的不斷提高,許多國家對國際會計準則都持積極態度,歐盟還宣布在2005年所有上市公司全面實行國際會計準則。1998年的《歐盟反傾銷條例修正案》中就明確提出了“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此外,歐盟在判定“特殊市場經濟國家” 企業是否完全符合市場經濟條件時,其會計標準是“企業有一套明晰的基礎會計賬簿,該賬簿需按國際通用會計準則進行過獨立審計并具有通用性”。如果一個企業有一套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那么在反傾銷應訴中會增強其抗辯能力。因此,隨著高質量的國際會計準則的完善和各國會計準則向國際會計準則的靠攏,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公允性在國際范圍內將可以得到增強,這給反傾銷應訴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會計環境,有助于各企業在相同貿易條件下判定出口產品是否存在傾銷行為并進行會計競爭。
三、反傾銷法和會計準則背后的“經濟利益之手”
在世界市場經濟環境中,每一項法律、條約的出臺都有明顯的經濟利益分配后果,各國反傾銷法和反傾銷條例也不例外。反傾銷申訴的發起是因為一出口國的產品的出口價格明顯低于其正常價值從而給進口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損害威脅或新建該產業的阻礙,也就是損害了該國的經濟利益。各主權國家都有權依據本國利益制定有利于保護本國產業的經濟法律。
會計準則的制定和實施具有明顯的經濟后果,這一結論已經得到眾多學者的認可。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限制人們的行為從而減少協調成本。會計準則的制定同樣以一國的經濟利益為出發點,它是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服務的。制定準則是一國的主權問題,尤其在會計準則日益國際化的今天,發達國家通常操縱著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這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經濟利益的尋租行為,也即發達國家利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為自己謀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過程實際上也是各國為實現其最大利益的政治化過程。如何在保護制定本國準則的自主權與借鑒國際會計準則以建立高質量的會計準則之間保持平衡,需要十分謹慎地協調處理,其中關鍵是立足本國的經濟利益進行權衡。
從以上兩點可以看出,反傾銷法和會計準則的制定背后都有“經濟利益之手”在操縱,而實際上兩者是相通的,可以結合在一起考慮。舉例來說,目前發達國家對我國出口企業發起的眾多反傾銷訴訟,一方面是利用反傾銷法對我國企業產品進入其市場設置障礙;另一方面是通過會計準則的制定來影響我國的會計準則國際化進程,使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現這些國家的會計理念,從某個角度講就是在會計上控制我國企業的會計體系。
總體來說,反傾銷與會計準則通過價格和正常價值之比這一橋梁聯系起來,而在兩者的背后都有經濟利益的沖突,各種不同的法律、準則都是經濟利益在規則層面的表象,各種法規都是經濟利益相互斗爭的深刻反映。因此,反傾銷和會計準則具有相同的根源,兩者之間可以相互影響、相互配合,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