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產盤盈是企業資產管理中常常遇到的事情。目前的會計制度規定,當原材料、庫存商品或固定資產等盤盈時,先按照一定價值借記相應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經董事會等機構批準后,即可沖減管理費用或者計入營業外收入。然而,筆者認為,事實上資產盤盈是不存在的。
定期清查與不定期盤點是資產管理的重要手段。企業在資產盤點、清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存在多出賬面記載的資產,則稱之為資產盤盈。資產盤盈不外乎兩種情況:一種是企業資產記載的疏漏,盤盈實際上是對資產數量的再確認或者重新登記,此種情況本文稱為形式上盤盈;另一種是真正的盈余,該資產的所有權不屬于企業,而是對他人資產的實際占有,此種情況本文稱為實質性盤盈。
一、實質性盤盈的法律概念
對于實質性盤盈,按照道德觀念來看屬于“拾金不昧”,應當將他人財產及時歸還,不能據為己有;而以法律視角來審視,資產的實質性盤盈是對他人權利的侵犯,屬于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財產侵權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為他人利益所進行的管理或服務。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該行為同時伴隨著他人利益的受損,因為物權取得應當有合法途徑,通過占有取得利益必然導致他人利益的受損。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共同的特征是對資產的占有、管理或者獲利,并且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屬于對于該資產所有權人的法定之債。兩者差別在于:如果僅是占有該資產并進行價值維護,則稱為無因管理;如果還通過對該資產使用來獲得利益,則屬于不當得利。
但是,當企業財務部門根據股東會、董事會等內部機構審批,不是返還資產而是單方面進行所有權變更,并轉為自有資產進行核算、管理后,由于該資產所有權變更缺乏法定或依法約定的依據,雖然有會計制度的支持,但會計制度畢竟不是法律,資產所有權人仍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企業對盤盈資產的處理屬于對所有權人的資產權利的侵犯,是財產侵權之債。
二、實質性盤盈的處理程序
對于實質性盤盈,要么有確定的所有權人,要么通過一定程序才能夠確認所有權人,但無論如何該資產不是企業的,按理應當歸還財產、返還利益。
無因管理常常發生在貨物購銷、運輸中,對于購銷往往是供應商多發送、客戶少裝運,對于運輸往往是托運人漏卸貨物。這時盤盈該資產的企業作為無因管理人,一方面在盡管理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其真正所有權人;另一方面在歸還財產時,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當然,如果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如果屬于不當得利,則企業不但應當歸還財產,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返還的利益包括原物及其孳息。因為通常企業對該資產使用是善意的,所以在返還利益時以現存利益為限,對于之前已經不存在的利益,則不負返還義務。
如果該盤盈的資產屬于所有權不明確或者無所有權人的財產,則一般認定為無主財產。此時,企業應當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審查核實后發布財產認領公告,找到其所有權人后,按照前述辦法處理;如果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就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而對于所有權人暫時無法知道的,企業可以按照債務履行的有關規定,對該資產進行提存,超過20年保存期限無人領取的,視為無主財產,同樣上交國庫。
三、形式上盤盈的實質
形式上盤盈-對于本來就屬于自己的財產,怎么還會盤盈呢?筆者認為除了計量原因外,其他的都應當歸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問題。
計量原因導致的資產盤盈,一是基于永續盤存制的存貨計量方法;二是存在于連續生產的資源開采(如煤炭開采)等類型企業中,由于無法為了計量而暫停生產,在不間斷生產及帶有估計性的計量方法下,計量結果自然存在偏差。隨后,在定期大清查中或者根據銷量倒推產量時,一般會產生存貨盤盈現象,但是該盤盈只不過是更為準確的再計量,不涉及會計處理。另外,盤盈也會存在于材料的申領與發送、資產的借用與調配中,一般甲部門的盤盈就是乙部門的盤虧,屬于資產管理問題,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制度約束過強也可能是資產盤盈的原因,比如資產已經實際交付使用,但因為采購、驗收、領用等單據無法滿足剛性財務制度要求,故而未記入會計賬務系統。當企業按照會計賬簿進行資產清查時,就可能產生盤盈現象,其實質是資產的預付賬款化,補足手續即可正常入賬。當然,這類形式上盤盈存在多種可能,但是除了計量技術導致的資產盤盈外,其他的都應當歸于管理問題,不應進行會計處理。
實質性盤盈應當屬于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者資產侵權,沒有會計處理的基礎;而對于形式上盤盈,不論是資產數量的再確認,還是會計處理的不及時,盤盈都不存在,會計處理仍然沒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