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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會計計量中的期間分配問題

期間分配問題歷來都是會計計量中爭論較多的問題之一,因而也受到了會計學家們較多的關注。期間分配(periodic apportionment)從會計學理論上來看是為了“將初始會計信息轉化為財務報表信息而對初始賬戶做的再分類的調整過程。” 通常這一過程由會計人員在期末進行,而之所以要進行這樣的再分配過程,一般是基于以下三方面考慮: 財會論文網 WWW.KUAIJILUNWEN.COM
  其一,日常編制會計分錄時的初次分配經常是暫時性的,因為往往編制分錄時對有關賬戶還無法知道其所反映的要素的最終用途;
  其二,按照會計期間化計量的要求,收入和費用必須在多個相關的會計期間進行合理地分解,以準確反映現實狀況;
  其三,出于企業自身內部控制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對經營活動中的數據需要做出準確的分配,初始的記錄往往無法滿足這些需要。
  基于以上原因,在會計計量中對記錄了與一個以上的會計期間或經營部門的活動有關事項的賬戶,其金額往往都要重新分配。利特爾頓(A.C. Littleton)教授在其《會計理論結構》一書中將分配問題作為會計理論六要素之一,認為會計理論按照會計自身特點形成一個六要素的循環:交易(transactions)-記賬(booking)-賬戶(accounts)-分配(apportionment)-財務報表(financial statements)-審計(auditing)。 可見分配是介于賬戶和財務報表之間的操作過程,于是我們對期間分配問題探討的出發點也就在于使賬戶信息如何能更準確地形成報告信息。同時,在某些期間分配問題中不可避免地要人為做出主觀判斷,包括制定規則和遵守規則時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標準,正由于這些選擇的存在才使這類問題的探討具有理論意義。
  一、期間分配的基礎——會計期間化(accounting periodicity)
  自1494年盧卡。巴其阿勒(Luca Pacioli)的《簿記論》問世以來,在500多年的現代會計過程中,會計期間計量是逐漸被認識和被采用的。早期的經營是以獨立投資的形式進行,會計中沒有“應計(to accrue)”和“遞延(to defer)”的概念。以商品銷售而言,所有的結算直到商品全部出售后才進行,并非是定期在一定的期間內進行收益的劃分,因此這種基礎上形成的會計賬戶是與每一項獨立投資相對應的,以每項投資作為會計計量的周期,故而不涉及期間分配的問題。直到經營活動變得日益復雜,有了多元化投資和多種商品經營,經營活動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周而復始的活動,會計上才出現了分期計量收益的要求。正如利特爾頓(A.C. Littleton)和齊默爾曼(V. K. Zimmerman)兩位教授在《會計理論:連續與變革》中所言:“在會計上做這樣的期間分割,意味著承認經營行為是一項需要資本連續性投入的事業,按照特定時間間隔計算期間化收益成為現代企業模式下股利決定的基礎,正是出于精確計量當期努力成果并記錄將來持續經營所能利用的資源的要求,形成了從非定期到定期的會計期間化核算的轉變動機。”
  期間分配正是基于對會計期間化概念的確立而產生的,而期間化亦成為現代會計的基本特征。從會計要素的角度來看,期間分配主要是涉及收入分配和成本分配;就賬戶類型而言,期間分配還涉及成本會計相關的賬戶(如生產成本、制造費用),以及應計、遞延、備抵和準備項目等相關賬戶。這些再分類性質的賬戶的存在就是為了在權責發生制下把成本和收入適當地劃分到不同的會計期間,使得利潤的結算更符合客觀性,而不是僅僅以現金收支為依據。因此,可以認為,會計從本質上講是將歷史成本和收入在當期和以后的會計期間進行分配的過程。
  二、收入計量與期間分配
  收入的期間分配是指將賺取的一定的收入金額以適當的方法在合理的會計期間進行確認的過程。目前的會計實務中對于收入的賺取和實現已有嚴格的判斷標準,即符合一定的標準才被視作銷售的實現。但在探討收入期間分配理論時不能籠統地按照實務標準來區分,會計理論上對收入的確認有如下幾種觀點:
  1.收入計量與期間分配的生產基礎觀(production basis of measurement)
  生產基礎觀(production basis of measurement)的思想是將收入的確認與生產的過程相聯系,佩頓(William A. Paton)和利特爾頓(A.C. Littleton)在其合著的《公司會計準則導論》一書中指出:“收入確認在生產基礎觀下可以用一些確定的生產事實作為依據”。 比如以某一期間內生產進度的實現或具體產出單元的完工作為分配給當期的期間收入金額。這種收入分配的標志是由物理制造過程決定,而不是由發送行為或法定銷售的完成所決定。
  但這種收入分配觀運用的前提條件是這一生產是在既定的價格合約約束下進行的。它包含了兩層信息:其一,這里的生產是合約生產,生產后的銷售行為已然得到確認;其二,合約已經規定了銷售價格,風險已經在最大程度上消除,故而將生產的物理實現作為收入確認和期間分配的標準。這種觀點在具體的運用中,一般還伴隨著生產周期長、價值總額高的特點,常見的大型機器設備制造、建筑物、公路等工程項目所采用的完工百分比法即是這一觀點的具體運用。
  2.收入計量與期間分配的銷售基礎觀(sale basis of measurement)
  “對于大多數商業企業而言,銷售基礎觀(sale basis of measurement)計量分配收入可以比其他觀點更好地滿足會計標準的需要。” 在經營活動中收入的取得是企業努力成果的表現,因此,在企業為取得收入的一系列活動中,銷售行為是最直接和最具決定性的,銷售為企業帶來新的資產,通常是現金或應收賬款。這些為企業的成本提供了基本的補償,并最終形成利潤、稅收和投資者股利分配。
  在銷售基礎觀里我們強調完全銷售的概念。從法律意義上講,完全銷售的本質是權力的轉移,以一種資產的所有權換取另一種資產的所有權,這里涉及兩種權力的轉讓,因此以銷售實現作為收入確認和期間分配的基礎,就是明確權力轉讓程度的問題。理論上新資產的權力應當伴隨著對銷售資產的權力喪失而同時取得,但實際交易中雙方資產的讓渡和交付存在形式和時間上的差別。在一般的銷售方式中,可以以開出發票同時發出貨物或托運給承運商等類似行為的完成為標準。但復雜的銷售過程就必須由會計人員做出專業判斷。比如提供勞務形式的銷售,要以提供勞務的過程作為銷售過程,跨越幾個會計期間時,理論上以服務轉讓的整個收益期間來分配收入。
  3.收入計量與期間分配的現金基礎觀(cash basis of measurement)
  現金基礎觀(cash basis of measurement)的采用并非是對權責發生制的顛覆,而是作為銷售標準的補充,主要是在提供服務的企業或分期收款銷售的情況下采用。現金基礎觀是指以現金收取作為銷售實現的依據,僅在特殊情況下被采用,比如對于分期收款的銷售,商品權利往往已經轉移或服務已然提供,但新資產的權力還沒能完全取得,基于風險考慮,只有當分期款項取得,才表示取得的這部分權力實現,故此用現金獲取為銷售實現標志。與之相對應的情況是現金已經取得,但企業商品或勞務尚未提供,即預收賬款,實質是一種“延期收入”的性質。但這種“收入”就不能以收到現金作為標準予以確認,而只能視作一種負債。由此可見,現金基礎觀只是作為銷售基礎觀的特例形式。
  4.收入計量與期間分配問題的擴展討論
  (1)會計期間的自然增長(natural accretion)與期間收入分配
  自然增長是針對特殊資產,比如動物、植物等類型資產隨著時間的推移,物理量產生改變,價值不斷變化(通常呈現上升趨勢),伴隨著自然增長此類資產的價值不斷提高。是否將每期可實現的潛在獲利確認為所有增長發生期的期間收入?從目前收入實現的確認觀來看,不傾向于這樣做。這取決于我們通常在銷售實現的時候才確認收入,將最終銷售過程的終結視作收入確認的標志。類似的例子還有如釀酒行業,酒的價值也在隨時間的推移而增加。我們也只有當酒銷售后才確認收入。所以在這樣的問題里我們是將收入一次性分配給銷售實現當期,而不在之前的期間分配。(2)會計期間的重估增值(appreciation)與期間收入分配
  重估增值是上面問題的進一步擴展。出于會計人員傳統的謹慎性原則,我們對僅僅是有可能獲得的收益不提前確認,而在實現的期間才一次確認。重估增值即是對資產在未銷售期間的價值進行評估,發現價值增加,但從收入期間分配的定義可知,這種賬面的增值并未帶來新的資產的權力轉移。所以增值的好處并不在這些期間予以分配。但謹慎的另一面使得我們對重估減值要相應增加成本的分配,這將在下面的問題中進行討論。
  (3)會計期間利潤賺取、資產增加與期間收入分配
  在一個會計期間企業賺取了利潤并不等于本期收入的實現。比如“lucky buy(幸運購買)”,即通常所說的購買折扣的問題,它能夠帶來的成本節約,并能在最終結算時對凈利潤產生正的相關貢獻,但并不表示這個期間通過這樣的行為實現了收入。否則企業僅通過購買過程就能實現收入了。
  此外,資產增長可以是期間收入分配的一種表現結果,但并非資產增長都是本期收入帶來,債權人、股東投資,以及重估增值等等都會影響資產的增長。
  三、成本計量與期間分配
  目前對于成本的期間分配我們已經普遍接受了期間收入與成本配比以及謹慎性的原則。但現實的成本分配過程中存在更多的復雜性,正如佩頓(William A. Paton)和利特爾頓(A.C. Littleton)在《公司會計準則導論》中所言:“真實成本并非都是可以清晰和直接辨別的”。
  1.成本的期間分配問題
  成本的形成在于為取得將來利益而對資源的耗費。從一項投資長期的全過程來看,所有耗費最終都是形成為取得此項投資收益而付出的成本,沒有實質區別。但對于連續經營活動耗費,在短期特定時間段內的成本分配而言,這些耗費就具有了不同的意義。即通常所說的期間性支出(periodic cost)和資本性支出(capital cost)。隸屬于當期的耗費我們視其為期間成本,而超出當期的耗費,我們謂其形成資產,直到這項資產在收益期間逐漸消耗,會計上再通過攤銷等形式將之前的耗費形成的資產逐漸轉化為以后各期的期間成本。 典型的成本分配問題的爭論突出地體現在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計量上。
  2.存貨成本的期間分配
  存貨的購買過程是一項資產轉化為另一項資產。存貨資產的被使用就會形成成本(工業企業是用于制造、商業企業用于銷售)。我們都知道在確認存貨轉出的成本時有實物流轉法(physical transfer)、先進先出法(fifo)、后進先出法(lifo)、加權平均法(weighted average)等。但不同方法的采用對期間成本的分配產生不同的影響,也賦予其不同的內涵。
  從理論上來說,采用實物流轉法確認存貨的成本將會使得存貨成本最接近存貨取得時“真實”耗費,但這里的“真實”也只是會計計量意義上真實數量的流出,而并非真實的資源價值耗費。然而,對于大多數企業而言,這種方法是難以實施的, 我們更多看到的是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加權平均等方法的使用。這三種方法的選用往往取決于會計人員的理念以及對期間成本和期間利潤含義的認識。后進先出法是對基本存貨方法有益的調整,它使得當期的期間成本最接近現實的成本價格,計算出的利潤更加接近真實利潤,直接代表了當前情況下購買和銷售之間的市場差額。先進先出法的采用會使得資產更接近現實價值,而成本則是原始價值的反映,與現實有一定差異,這樣計算出來的利潤不僅包含了市場上的購銷差,還包含了市場價格水平波動的差額。這兩種方法還直接影響到對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使用。“后進先出法更注重收益表的現實性,而先進先出法更強調資產負債表的現實性。” 加權平均法則是對兩種方法影響的一種平滑。“不過,對于存貨的定價并不是真實與虛假的問題,而是哪種思想和方法能最好地支持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綜合反映現實的問題。”
  3.固定資產折舊導致的成本期間分配
  固定資產的攤銷成為期間分配問題中又一重要的問題。對于折舊過去我們基于不同的思想有兩種解釋:其一,就生產方面而言,折舊被視作是過去為生產而花費的成本在不同期間的分配和攤銷;其二,就財務方面而言,折舊被視為為將來重置購買新設備做出的財務儲備。用第一種解釋來指導折舊操作顯然更具有解釋力。我們可以根據需要將購買資產花費的總額在可接受的期間內完全分配到各個期間。比如直線法就是平均分攤成本,加速折舊就是基于稅收或機器生產能力損耗考慮的一些特殊選擇。但基于第二種解釋,就會使折舊產生一些棘手的問題。首先是對重置成本的理解,它是為形成保持生產能力而重置生產能力的成本還是為在現實條件下重置一個原有機器的物理形態所耗費的成本?無論哪種理解,在以折舊進行儲備時都會發現重置成本不會完全等于原有成本,或高出(物價上漲)或低于(技術進步)。使得折舊總額變得難以確定。這些無疑對折舊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會計學家們似乎默認了前一種解釋。
  總的來說,對于成本期間分配問題,在會計理論上我們還通常接受成本是可以流動的假設,即成本可以進行再歸集。那些可以同某一產品密切聯系起來的成本(如制造費用),可以直接分配給該產品。但有些費用(如管理費用),很難知道它與哪一種產品有直接聯系,則通常將其分配給相應的會計期間,以抵減當期的總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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