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切實加強對轄區內銀行業機構的監管,近日,丹東銀監分局組織人員對轄內國有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及股份制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通過檢查發現:相當多的銀行業機構對“銀企對賬”工作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對其重要性認識不足,銀企對賬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問題,亟待加強。
一、銀企對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銀企對賬不及時。按照商業銀行內部管理規定,銀企存貸款對賬單應在季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對賬結束,并進行裝訂保管。在對某縣(市)的四家銀行業機構的現場檢查中發現,2005年6月末的銀企對賬單到九月末仍未對賬結束,有相當多的對賬單并沒有做到按期發出及時收回,檢查日仍有大量的對賬單未能發出。
二是銀企對賬率不高。被檢查的這四家銀行業機構,2005年6月末應對賬的存貸款企業的戶數為796戶,實際對賬戶數僅為342戶,綜合對賬率僅為42.9%,除一家銀行業機構的企業存貸款對賬單的對賬率達到85%外,其余三家機構的對賬率均未達到50%,其中一家銀行業機構應對賬戶數在150 戶左右,實際對賬的戶數僅有33戶,對賬率僅為22%.
二是銀企對賬單管理混亂。到檢查日,被檢查的四家銀行業機構中,只有一家做到了對賬單按存貸款種類進行分別裝訂保管,其余三家均未對銀企對賬單進行裝訂,兩家銀行業機構用一個小紙箱散裝著企業存款對賬單,對發出收回的及未發出對賬單混亂地交叉在一起。另一家機構的銀企對賬單管理更是混亂,對存款戶、貸款戶、長期不動戶統統地放在一起,就連經辦人員一時都分不清哪些是存款戶,哪些是貸款戶,哪些是已對賬的,哪些是未對賬的。
二、銀企對賬率不高、對賬不及時的主要原因
一是銀行業機構對銀企對賬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相當多的銀行業機構存在“重經營輕內控、重效益輕管理”的問題,沒有把銀企對賬工作從防范案件的高度來認識,認為銀企對賬工作是小事,與經營、效益關系不大,甚至有的機構認為,銀企對賬就是走一種形式,早一點、晚一點、多一點、少一點都無關緊要,影響不大。這種思想的存在嚴重影響了銀企對賬工作的開展,也是造成銀企對賬不及時,對賬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二是銀行業機構對銀企對賬工作重視不夠。不少的銀行業機構,把銀企對賬工作僅作為記賬人員的一項附屬性工作,在季末或年末時從電腦中將對賬單打印出來,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是存貸款企業在對賬單上加蓋上單位的大小印鑒,就算對賬完事。檢查中就發現,相當多的銀行業機構銀企對賬工作是“坐等式” 對賬,在有存貸款單位登門辦業務時,要求對方企業在對賬單上加蓋上單位的大小印鑒,完成對賬,很少有上門對賬、當面對賬的。另外,銀行業機構對對賬人員的崗位職責及責任也未進行規定或要求。
三是部分存貸款企業存在“應付對賬”的情況。對銀企對賬工作,目前不少的存貸款企業也存在認識不足的問題,總感覺有銀行財會人員的把關,銀行存貸款的額度差不了多少,他們過多關心的是企業之間的往來賬項,所以相當多的企業財會人員對銀企對賬工作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銀行要求對賬時,對銀行存款、貸款余額并未進行細致地核對,只是簡單蓋一個章程就算完事。檢查中就發現有一家機構的對賬單上對賬單位與鑒章程單位不一致的問題,對賬企業應為“某縣(市)會計核算四部”,對賬單上加蓋印章卻為“某縣(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檢驗站”,存貸款企業“應付對賬”情況較為明顯。
三、加強銀企對賬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是提高銀行業機構及存貸款企業對銀企對賬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銀企對賬不是一個簡單的存貸款余額的核對的過程,而是一種監督制約的機制,這種監督機制通過余額核對的形式反映出來的。一方面經常性的銀企對賬,可以加強銀行對企業資金流動的監督、管理與監控,確保特定資金的專項專用,避免被挪用。另一方面,有效地銀企對賬,可以及時發現企業未達賬項或資金,對企業或銀行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提供依據。更主要的是,通過銀企對賬,組織時時監控,可以有效地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避免企業財會人員、銀行員工挪用企業存款情況的發生。
二是增強存貸款企業對賬的主動性。存貸款企業在提高對銀企對賬重要性認識的基礎上,還要增強銀企對賬的主動性,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經常性、不定期的企業財務對賬核對制度,特別是有較大額度存款或貸款的企業,資金交易頻繁,交易量較大的企業,要不定期組織財務人員與經辦行進行賬務核對,及時掌握應收貨款、應付貨款的清收、未達款項的變動情況,對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貨款清收與償付提供依據。
三是銀行業機構應加強對銀企對賬工作的管理。各銀行業機構對銀企對賬工作應實行“專人管理、定期對賬”的管理模式,明確銀行內對賬人員的在對賬單的收發等環節上的崗位責任,強調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銀企對賬工作,對未發出的對賬單要進行說明,對未達賬項進行跟蹤監測與分析。對大額存貸款企業的銀企對賬工作,應推行客戶經理“上門對賬、當面對賬”的管理方式,即要與企業財務人員進行財務對賬,還要同企業負責人進行管理對賬,這樣即可以約束銀行員工挪用行為,還可以有效地防范企業財務人員挪用行為。
四是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銀企對賬工作的監管。人民銀行應加強對銀行賬戶的規范化管理,盡快清理銀行業機構中不合規、無效賬戶的占用,特別是要加強對長期不動戶的清理。銀監部門要對銀行業機構對賬情況進行檢查,對銀企對賬的真實性、及時性、有效性進行督促,對銀企對賬率進行必要的考核,督促銀行業機構重視銀企對賬工作,加強銀企對賬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