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風險就是因為存在不確定因素而導致損失的可能性,衍生金融工具可被用來改變證券的風險特征。例如改變通貨幣別,改變利率結構,可使投資者獲得最有利的投資機會或借款機會,或者隔離其所處地位的風險。1994年7月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IOSCO)發布的《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指南》將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結算風險、運作風險。衍生金融工具的多風險性和價值波動性從近年來全球范圍內的金融災難中充分體現出來,如美國奧蘭治財政基金破產案件、英國巴林銀行倒閉、日本大和銀行兼并事件。這些災難發生的原因除了金融市場自身監管力度不足,從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機構內部控制薄弱,操作人員越權交易外,現行會計制度無法充分及時地監控和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狀況,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本文擬就此問題,談一些個人粗淺看法。
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會計監控
對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會計監控,應注意掌握如下幾個問題。
(一)運用謹慎性原則。會計其實歷來相當重視對企業經營風險的控制,經濟自由化程度越高的國家,會計對風險的監控就越重視,對風險防范運用得最廣泛的會計理論當數謹慎性原則。我國會計在與國際會計接軌過程中,也逐步擴大了謹慎性原則的應用范圍。筆者認為,對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防范,采用謹慎性原則不失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謹慎性原則是指凡是可以預見的損失和費用,都應予以記錄和確認,而對沒有把握的收入,則不能予以確認和認賬。這種方法要求企業在選擇會計處理方法時采用盡可能不高估資產和所有者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要求企業的會計核算盡可能建立在比較穩妥可靠的基礎上。要做到這些,就要:
1、提取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金。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及其迅速發展給現行的以權責發生制為確認基礎、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會計模式帶來了一系列的沖擊,如資產負債表外融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分類、金融資產與負債的計量及金融工具在財務報表中的披露與列報,尤其是金融工具風險的披露等。金融市場的發展,迫使會計從現行會計方法中尋找那些能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信息及降低災害的措施:這就要求研究現行會計理論中適用部分,以便及時參與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防范。根據現行會計理論,對衍生金融工具提取“風險準備金”、“交易損失準備金”、“投資風險金”,這些做法無須對會計理論和財務報告結構作重大修改便可操作,也有利于會計積極參與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監控。提取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金,是以謹慎原則作為理論依據的,并不違反現行的會計原則,容易被社會各界所接受。財政部1996年1月10日公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期貨(征求意見稿)》作出了示范,它建議期貨公司提取“交易損失準備金”,這是我國會計對衍生金融工具監控方面的一大進步。
2、利用謹慎性原則確認損益。謹慎性原則在衍生金融工具中的應用,還體現在損益的確認上。亦即收益僅在相當確定時才予以確認,凡是預見的費用或損失都應予以確認和入賬。與衍生金融工具有關的現金流量,大多數發生在未來并可能長達數年。因此不確定因素很多,可能對損益的確認有相當影響。這些不確定性因素通常只有交易人或財務報表編制者較為了解,而報表使用者(如股東或債權人)卻不盡熟知,尤其是一般大型公司往往有夸張盈余或掩飾財務狀況的傾向,適度地采用謹慎性原則可以產生牽制作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NO.48號征求意見中,提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計量,并按不同的情況對由于公允價值變動的損益作出不同的處理:
(1)長期持有或至到期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按初始確認的公允價值計量,一般不確認由于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損益。但是當公允價值跌至賬面金額以下時,或有較明顯的證據表明持有的資產可能蒙受損失時,應對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將調整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其報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引起的損益,一般應予遞延。
(3)不屬(1)、(2)類的金融資產,按報表日公允價值變動而引起的損益直接記入當期損益。
筆者認為,對于第(1)類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收益可以不予以確認。但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或予以遞延,否則當損失實際發生時,將嚴重影響發生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種方法只確認公允價值下跌,不確認公允價值上漲,這在邏輯上存在著矛盾;對于第(2)類金融資產因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損益處理,則依賴于被套期保值的資產的損益處理。若被套期保值的資產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損益在當期損益中被確認,那么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資產的損益就應在當期損益中被確認。如果被套期保值資產的損益予以遞延,用于套期價值的金融資產因為公允價值而形成的損益亦應遞延。
(二)完善結算制度。衍生金融工具市場風險管理的基本條件是建立完善的結算制度,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是以少量保證金為保證的信用交易,其本身潛藏著數倍風險。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開始,就意味著風險的發生,該風險首先是通過結算反映出來的。要規避風險也要通過結算進行。因此,實行風險管理應主要依靠結算運作系統進行,但欲要結算系統有效地運作,就必須從制度上做到周密地安排:這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科學周密設計。衍生金融工具結算涉及內容既包括保證金、每日結算,又包括會員監督和財務保證,設計時既考慮各項內容構成的要素條件,又要注意彼此之間的聯系。在結算運作方式上,既要適應已經上市合約的需要,又要考慮未來衍生金融工具結算方式的銜接。國外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發展實踐表明,建立衍生金融工具結算制度,有兩項基本原則是必須遵循的:一是設計結算制度的根本出發點應從風險的防范、規避和控制出發;二是維護保證每日結算、財務稽核和財務保證之間的內在聯系,注意提高結算系統整體抗險能力。許多國家均是按上述原則和市場細分的特點,普遍形成了一套保證金與每日結算緊密聯系的雙向運作系統,其運作程序大體是:客戶保證金交與經紀人,然后由會員經紀人或非結算會員以及本戶會員交與結算會員,最后由結算會員交與結算公司(所)構成擔保或附屬擔保,每日結算會員在結算公司(所)交付或收取結算額。實踐證明,這樣一套結算運作分層控制,減緩風險累積程度,對于提高結算系統整體抗險能力也是十分有效的。
(三)建立合理的結算機構。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的運行,關鍵在于建立符合風險管理要求的結算機構,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的結算機構不應是一般的財務會計機構。衍生金融工具市場交易集中,每天成交數以萬計的合約,衍生金融工具價格瞬息萬變,大量的資產在投資者、經紀商、會員、結算會員以及結算機構之間頻繁流動,如果僅僅依賴于交易雙方或者一般財務結算部門辦理結算,顯然是難以勝任的,國外衍生金融工具經過長期的實踐、探索和發展,才找到既適合結算運作,又能滿足風險管理要求的衍生金融工具運作機構模式,這種結算機構模式的基本特征是:直接介入交易,充當買賣雙方結算的對手,并承擔結算風險和財務保證。各國實踐證明,只有這樣以結
算機構為核心,才能實現上述的結算制度有效地運作,防止虧損的累積,又可通過財務稽核及時察覺運營和財務上的漏洞,從而為財務安全提供保證。同時也有利于對市場風險水平控制。所以世界各國都將以這種結算機構模式為核心的結算制度視為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的運行基礎,并將此作為評價衍生金融工具市場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志。
此外,會計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防范,還應體現在信息揭示方面。由于《企業會計準則-期貨(征求意見稿)》要求交易保證金收取方在合約進入交割時,將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款,根據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金屬充分估計負債的性質,可在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負債欄的應付賬款后增設風險準備金,項目在計算時綜合了由交易金反映的企業衍生金融工具數量大小和由綜合風險系數反映的企業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程度高低等因素,緩解了風險信息披露與保證商業秘密之間的矛盾。在會計改革發展過程中尚沒有更佳的方案出臺前,風險準備金項目有利于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分析決策,亦有利于有關當局對市場進行監管。
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會計披露
考慮到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充分的會計揭示尤為重要。會計揭示的主要方法是報表披露,但是不斷創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缺點之一是大多數金融衍生工具為表外業務,根據現行會計準則,該業務無法在財務報表中加以確認和計量。因此,通過表外注釋來對這些工具進行披露就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顯得必要。有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1995年3月在其ED48中規定,對每一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無論是否被確認,企業都必須披露四類信息,即:
(1)關于每一類金融工具的范圍及性質的信息,包括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分布和不確定性可能產生影響及重大事件和情況的信息;企業對這些資產和負債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和確認、計量及表達的會計準則。
(2)關于利率風險的信息,包括契約規定的再定價日或者到期日以及實際利率。
(3)關于信用風險的信息,包括合同的另一方無法履行其義務時,在不考慮任何抵押品公允價值情形下企業可能蒙受的最大損失額,企業對收回抵押品所采用的會計政策,信用風險的集中程度。
(4)關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的信息。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目的在于提供能增進理解資產負債表內和表外衍生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重要性的信息,幫助評價與這些金融工具相關的未來現金流量的時間、金額和不確定性。按現行的會計準則,有相當一部分金融工具為表外業務,無法在報表中進行確認和計量;而另一方面,這些表外業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資金結構,掩蓋了企業真正的籌資渠道和投資規模,加大了財務杠桿的作用。因此,對衍生金融工具而言,表外揭示顯得更加重要。對于每一類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無論是否在表內確認,都應遵循充分揭示的原則,提供報表使用者所需的全部信息。當衍生金融工具之間發生內在聯系的時候,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質和條件信息的披露就顯得更加重要。例如當企業為他們所持的股票投資購買買方期權時,他們之間可能存在的套期保值關系的披露就十分重要。同樣地,對于借入的浮動利率債券,把它轉換成固定利率債券的利息互換的信息也應披露。在上述情況下,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或補充資料中列示,金融資產負債是按金融工具的實質,或者單獨列示或者根據它們的特點分別歸入金融資產類或金融負債類。當列示的金融工具和它的法律形式不同的時候,企業需要在報表的附注或補充資料解釋這一情況。對于有的重要會計政策,包括采用的公允原則的具體運用方法,企業都應該進行清晰明確的披露。
表外附注信息的披露雖然能起到一定的揭示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作用。但其有一定的隱蔽性,即使企業的高層決策人員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風險狀況也了解甚少,表外業務的隱蔽性潛伏著產生巨大風險的危機。因此,必須對現行會計報表的結構和編報方式進行改進,以滿足充分揭示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信息的需要。
(1)改進現行會計報表的結構模式,使之符合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需要,符合報表使用者能直接地取得有關金融工具的信息,如資產不再按其流動性分類,而是按“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分類。另外,對于某些能夠合理確認和正確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作為正式財務報表項目予以正式披露其較為詳細的信息,例如債權金額、估計的標的價格變動損益,未來可能的利得或損失等。
(2)增加報表的數量,編制一些適應金融工具特殊需要的報表,如“金融頭寸表”、“金融工具明細表”,詳細記錄企業所持有的各種金融工具的情況。另一方面,對所謂“表外注釋”的觀念將可能改變。這是因為,許多金融工具(尤其是創新工具)都是表外項目,應用現有的會計技術還無法納入會計報表。這時,表外注釋就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對報表項目的“附注說明”,而是與報表本身共同構成會計報表基本的主要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