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本文從會計計量的基本理論和公允價值的含義出發,分析了公允價值在我國新會計準則中的應用。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提高以公允價值計量為基礎的信息質量的建議。
關鍵詞:會計計量;公允價值;會計準則
會計計量是財務會計的核心內容。以歷史成本為主的傳統會計計量模式已不能滿足相關信息使用者對信息質量的要求,引入公允價值進行會計計量成為我國2006年新會計準
財務會計是一個由會計確認、會計計量和會計報告組成的系統,其中會計計量是核心內容。會計計量作為一種價值計量,是對經濟活動中所包含的一定價值的數量關系及其變動的量度,是對經濟現實的真實反映。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概念框架指出:“會計計量是指為了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中確認和記錄財務報表要素而確定其貨幣金額的過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指出:“財務報表要素計量(資產、負債、產權、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是關于企業的經濟資源、經濟資源的轉移義務以及這些資源的投入、產出及其變動的數量表現。”
傳統會計計量是以歷史成本為主的計量模式,歷史成本由于其客觀性和可驗證性而得到普遍認可和應用。但是隨著交易和事項的日益復雜,以歷史成本為主的傳統會計計量模式一方面無法反映創新金融業務;另一方面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下的財務報告所反映的資產和利潤容易被高估,導致財務報告難以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各國又逐漸引入了現行成本、現行市價、可變現凈值、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和公允價值等各種計量模式。
我國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采取歷史成本,以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
可見由于交易和事項的日益復雜,單一的計量屬性已不能滿足會計實務的需要,我國的會計計量是以歷史成本為主、多種計量屬性并存,這種混合計量模式符合會計計量的現實要求,也已成為人們的共識。但是在公允價值的引入和應用上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有待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公允價值”的概念由來已久,比較有權威的定義有: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1ASC)在《金融工具:披露與列報》(IAS32,1995年)中認為: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或結算的金額。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2000年2月發布的第7號概念框架(SFAC7)中對公允價值定義如下:公允價值是雙方在當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銷售)中,自愿購買(或承擔)或出售(或清償上一項資產或負債)的金額。
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B)對公允價值所下的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亦即在非強制性或非清算性銷售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交易(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金額。
我國2006年會計準則中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不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蛟诓焕麠l件下仍進行交易。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盡管各個國家對公允價值的定義不同,但它們對公允價值的認識卻基本相同:公允價值的本質是一種價值,是一種基于市場信息的、現時的、強調公開、公平的價值形態:確定公允價值時應考慮交易雙方或評價主體主觀判斷的影響;公允價值的應用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
公允價值代表了財務會計未來發展的方向,我國曾在1998年和1999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這兩個具體準則中,將公允價值大量用于資產的初始計量,結果由于市場環境的不完善、公允價值的不易計量等原因給部分企業留下了操縱利潤的空間而導致這兩個準則被取消。隨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逐步趨同,在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明確規定將公允價值作為會計計量屬性之一,并在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金融工具、收入等1 7個具體會計準則中不同程度地運用了公允價值。
(一)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改變了原準則中對長期股權投資價初始計量中采用歷史成本計量的“一刀切”做法,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新準則中規定:除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1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3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也視不同情況予以了規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和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三)非貨幣性交易的計最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改變了原準則按照交易的賬面價值入賬的方法,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滿足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四)債務重組的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
(五)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企業合并成本。購買方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并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