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固定資產是企業的重要資產。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內外資企業間的統一,新《企業會計準則》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因會計與稅法的分離,使得新企業所得稅條例與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處理做出了不同的規定。
[關鍵詞]差異;固定資產;會計;稅收
國務院新頒布的自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歷史成本和收入與成本相配比原則出發,制定了相應的稅務處理方法;財政部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從及時化解企業經營風險和穩健經營的謹慎性原則出發,制定了具體的會計核算辦法。會計與稅法是不同的領域。因此,固定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存在較多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定義的差異
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從不同角度對固定資產進行了定義。準則規定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并要求符合確認條件;而稅法不但規定了年限。還采用了列舉的方式。
二、取得固定資產時入賬價值的差異
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具體差異,一般說來有下面幾種情況,根據稅法與會計準則規定的不同對比如下:
(一)按準則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
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不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的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條例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另外,會計規定,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但是。《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這部分增值稅應作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差異。
(二)按準則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在稅務處理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會計準則規定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稅法則不承認暫估的固定資產價值。
按準則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條例規定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
按準則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而稅務處理為: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以固定資產抵債
以固定資產抵債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新準則最大的“亮點”就是債務重組業務交易價格的變化,即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過程分為兩步:首先,債務人將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處置以確定轉讓收益;其次,以處置所得(公允價值)償付債務。同時據此確認債務重組損益。這表明債務重組交易最終以公允價值作為交易價格。
由于新準則采用了等同于稅法上使用的銷售價格(公允價值),并將債務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了“營業外收入”,不再像舊準則一樣計入“資本公積”,這樣新準則下以固定資產抵債,在所得稅方面不再產生財稅差異,勿需進行納稅調整。
(五)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
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該準則規定,只有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情況下(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才確認損益,而此時不管涉及補價與否,企業都應該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交易損益。在采用新準則賬面價值法(不符合按公允價值計價)時,企業一律不確認交易損益。
稅法規定,企業以物易物不論涉及的貨幣性補價占多少比例,均視同出售舊資產、購買新資產,因此,交易各方均應按照出售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計稅成本,除非屬于符合條件的整體資產置換。按準則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用于交換的資產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由于新準則采用了公允價值,并將交易收益計入了“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易收益”,不像舊準則一樣由于采用賬面價值而產生所得稅方面的財稅差異,所以。在新準則下換出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與會計價值一樣,固定資產交換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通過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會計和稅法規定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