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我國的會計行業、資本市場產生了較大影響,而新所得稅法的實施無疑是稅收領域一項的重大變革,將對企業的稅務處理帶來很大影響。本文主要從確認原則、具體項目、計量屬性、會計估計四個方面對二者進行比較分析,有助于企業從整體、協調、相互聯系的角度深入認識新會計準則、新所得稅法。
【關鍵詞】 新會計準則;新所得稅法;比較;研究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新會計準則體系,標志著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實質性趨同。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大通過新所得稅法,第一次實現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新會計準則與新所得稅法的實施,對我國經濟產生了較大影響,本文將對兩者之間的重點差異進行深入比較研究。
二、會計確認原則及稅務確認原則比較分析
新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9條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新所得稅法體現為以權責發生制為主、以收付實現制為輔;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在一些具體項目上仍采用收付實現制。主要差異具體體現為:
(一)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新會計準則規定,公司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產生的長期應收款,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和未實現融資收益。同時,按照該商品所有的賬面價值結轉銷售成本,未實現融資收益在以后會計期間按實際利率法沖減財務費用。新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員工費用
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員工發生的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發生(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即如果當期工資薪金還未支付,則不允許稅前扣除。
(三)長期股權投資收益
新會計準則規定,公司對其所屬的合營、聯營公司在母公司進行賬務處理時,采用權益法核算。每個會計期間,按照應享有合營、聯營公司凈利潤的份額,確認投資收益,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1條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即權益法投資收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只是在投資資產處置時將處置收益或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四)減值準備
新會計準則規定,按照謹慎性原則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資產減值損失,減少利潤總額,非長期資產以后會計期間價值回升,沖回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增加利潤總額。新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各項減值準備計提和沖回時,都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只有資產處置的實際發生損失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三、會計要素與稅法項目的比較、分析
新會計準則規定,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新所得稅法中主要規定了收入和支出兩項。下文將對新會計準則和新所得稅法的收入、支出界定差異進行比較、分析。
(一)收入
新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30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包括利得。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包括政府補助等。
新所得稅法第6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不但包括會計準則中日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經營業務收入、投資產生的投資收益,還包括歸于利得的營業外收入。新所得稅法第5、7、26條還將收入分為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等。
(二)成本費用
新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33條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包括產品銷售成本、勞務成本等,不同于損失。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包括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等。
新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支出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但包括計入當期損益的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利息支出、投資損失、營業外支出,還包括未計入當期損益的無形資產開發支出等。
(三)在稅前扣除方面,新所得稅法對支出主要作出以下有別于會計準則的規定
1.新所得稅法第8、10條規定,會計計提和轉回的各項減值準備不能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只有損失實際發
生并且符合稅法條件時才能稅前扣除。
2.新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營業外支出中列示的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非公益性捐贈、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3.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41、42條規定,會計項目中應付職工薪酬中列示的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支出、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會計項目中管理費用中列示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60%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會計項目中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中列示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
6.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規定,會計項目中費用化研發支出列示的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還可按50%加計扣除;資本化研發支出形成無形資產,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會計屬性和稅法項目計量比較分析
新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42條規定,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
(一)新所得稅法基本是按照歷史成本計量各稅法項目,在以下幾個方面補充采用了公允價值
主要包括:
1. 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
2. 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3. 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8、66條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4.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1、72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存貨,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新會計準則在歷史成本計價的基礎上,根據謹慎性原則對資產價值進行持續確認,適度引入公允價值。
主要表現在:
1. 會計上根據資產定義和謹慎性原則,對各項資產價值進行持續確認。對存貨,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確認。對應收款項、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法核算的投資性房地產、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照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孰低進行確認。但新所得稅法規定資產取得后期間一般不再調整其計稅基礎。
2. 適度引入了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模式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在合并報表時確認為收益。以上所列各項除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外,公允價值的變動會影響當期會計利潤,但新所得稅法規定資產處置時,處置收益或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