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多企業在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后往往忽視進行賬后調整工作,企業在清繳后如不按稅法規定進行賬務調整,勢必會給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帶來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如果企業將不應計入成本費用的支出多計或少計,或用其它方式人為地虛列利潤等,就會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潤,而已作納稅處理的已稅利潤在以后年度又極容易出現繼續征稅等情況,使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沖減財務費用也會增加利潤,造成所得稅重復計征,還會使企業財務狀況和反映的會計信息失真,對這一問題如何處理呢?本文結合實際工作中的一些體會,在此進行一些探討。
一、根據匯算清繳后賬務調整的原則,舉例說明賬務調整方法
(一)調增調減利潤的會計賬務處理
(例1)某企業1999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利潤總額為600000元,所得稅為198000元。調增當年度利潤190000元,其中年終多結轉在產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19000元末轉為營業外收入,職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調減利潤101000元,其中少攤待攤費用11000元,少提福利費9000元,補交營業稅39000元,生產費用誤記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舊11000元。其他還有企業購買國債利息收入20000元,滯納金2000元,被沒收財產損失20000元,工資總額超支23000元,贊助費支出20000元,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60000元。
1.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調增利潤會計處理
借:生產成本 49000
預提費用 85000
固定資產清理 19000
應付福利費 37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90000
2.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調減利潤會計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1000
貸:待攤費用 11000
應付福利費 9000
應交稅金營業稅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計折舊 11000
(二)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的納稅調整
按照會計方法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收法規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或虧損)之間存在著內容和時間的差異,由此導致的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都應作納稅調整。例1中,國債利息收入、滯納金、被沒收財產損失、工資超支、贊助費支出都屬永久性差異,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屬時間性差異,由此兩種差異引起的納稅調整,一般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調整的差異額與會計利潤合并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只作納稅調整,而在賬務上不作調整。
(三)企業虛報虧損的賬務調整
國稅總局國稅發[1996]162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對在申報虧損的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如發現企業虛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申報虧損,可視同查出同等金額的應納稅所得。對此,除調減其虧損外,稅務機關可根據33%的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并視情節,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例2)某企業1999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借方余額120萬元,企業申報虧損也為120萬元,經稅務部門檢查發現:
(1)若企業少記收入40萬元存入小金庫中,稅務部門的處理結果是企業調減虧損,處以視同所偷稅款13.2萬元(40萬元×33%)一倍的罰款。
(2)若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末作納稅調整130萬元,扣除賬面虧損120萬元,實為盈利10萬元,處理結果是企業補繳所得稅,并處視同所偷稅款42.9萬元(130萬元×33%)一倍的罰款。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調整:
1.調減虧損后仍為虧損。
(1)調減虧損
借:銀行存款 4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00000
(2)交納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132000
貸:銀行存款 132000
2.調減虧損后為盈利。由于工資超支屬永久性差異,不需作賬務調整,但該盈利實為應納稅所得額,應補繳所得稅3.3萬元,罰款42.9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1)補繳所得稅
借:所得稅 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貸:銀行存款 33000
(2)交納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429000
貸:銀行存款 429000
(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處理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在會計上表現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借方余額,不論是用當年的稅前利潤或稅后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只要扣減年初俐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借方余額就能進行處理,因此不必進行會計賬務調整。
(例3)某公司上年度發生虧損15萬元,按規定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當年實現利潤總額59萬元。當年應納所得稅14.萬元[(59一15)×33%].
二、查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對查出應補(退)企業所得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財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很不統一,主要有這樣幾種意見:
(一)通過似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這樣處理如不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發生額進行分析,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容易發生差錯。所以此辦法不規范。
(二)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這不符合所得稅會計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費用支出的屬性,又將企業應付的所得稅看做是企業與國家之間的一種分配關系,回到了所得稅是利潤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通過“所得稅”科目核算。這種處理符合所得稅會計改革的精神,根據具體會計核算和稅收政策可選擇運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現按例1資料作會計處理如下:
1.計算應補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794000(600000+調增利潤90000一調減利潤101000+納稅調整105000)
應納所得稅262020(794000×33%)
應補所得稅64020(262020一已提所得稅198000)
2.補交所得稅的差異分析
(1)在應補交的所得稅中屬于凈調增利潤補交的,有29370元
[(190000一101000)×33%]
(2 )屬于納稅調整永久性差異補交的有14850元
[(一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屬于納稅調整時間性差異補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工補交所得稅會計賬務處理
(1)補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44220遞延稅款 19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4020
(2)上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4020
貸::銀行存款 64020
陳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