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我國現在執行的增值稅法規和財政部頒布的《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國增值稅會計模式是“財稅合一”的。這種模式無論對企業投資者還是稅務機關,都存在很多問題,需要加以改進和完善。
一、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1.對應收賬款中壞賬損失所包含的已納增值稅處理不合理。稅法規定,應收賬款中壞賬損失所包含的已納增值稅既不允許抵扣,也不退稅。這種規定實際上虛增了稅基,不太合理。因為,企業賒銷商品形成的應收賬款不但包括應收的貨款及價外費用,而且還包括應由購貨方負擔,由銷貨方代繳的增值稅款(銷項稅額)。由于種種原因,應收賬款難免發生不能足額收回或完全不能收回的情況,從而造成了企業的壞賬損失。這樣,企業不但貨款有去無回,而且還要賠上一筆不應由自己負擔的增值稅款。在企業普遍感到資金緊缺和債務負擔過重的形勢下,這一制度的規定對企業無疑起到雪上加霜的作用。
2.增值稅會計核算原則缺乏一致性。稅法規定,確定銷項稅額的原則與財務會計上確認銷售收入的原則相一致,采取的是權責發生制。但作為與銷項稅額抵扣的進項稅額,其確認采取的卻是收付實現制。這使得同一計稅基礎實行兩種不同的原則,同一時期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不相配比,使得人們難以從銷售收入同增值稅的邏輯關系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地計算并交納了增值稅,從而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大大降低。另外,其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也已受到有關方面的關注。
3.對進項稅額抵扣的確認時間缺乏統一性。稅法規定,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是:工業企業為購進貨物入庫后;商業企業則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應以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后)才能申報抵扣。從資金時間價值角度分析,這表現出稅負不公。誠然,這樣做可以避免商業企業采用“虛擬業務”的方法逃避納稅,但這也可能會給商業企業造成資金周轉上的困難。當企業分期付款時,實際上就已經支付了應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何非要等到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后才能申報抵扣呢?按理而論,不管什么企業,只要支付了稅款,就完成了納稅義務,就擁有了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稅法的制定切不可因為擔心企業侵占政府的利益,就不顧政府侵占企業的利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4.存貨成本缺乏可比性。稅法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按不同辦法對其計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后,按照實際付出的買價和采購費用計人存貨成本,不包括已納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是增值稅法規規定價稅分離的要求。但是,如果一般納稅人不能取得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便不能抵扣,只能計入存貨成本。于是,同一企業的同一購進業務,成本的范圍卻不一致。再考慮小規模納稅人,他們的存貨成本,不論是否取得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必須包括已納增值稅。這使得不同企業的存貨成本缺乏可比性。
5.增值稅相關報表揭示不明晰。《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要求,編制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作為資產負債表的附表,稅法要求編制增值稅納稅申請表,兩張報表的編報均為反映增值稅納稅活動的信息。但它們都沒有詳細列示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和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有關規定而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也未反映收取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這種報表結構和內容,既不便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監管,也不便于有關方面對企業涉稅理財活動的了解。二、幾點建議
1.允許應收賬款中所包含的已納增值稅可以部分抵扣或退還。壞賬,也就是納稅人一部分價款或全部價款不能收回。由于銷項稅額的確認采取的是權責發生制,所以這部分應收賬款中包含了由銷貨方代繳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很顯然,這部分增值稅是不應該由銷貨方負擔的,應允許銷貨方要求退回增值稅的差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上述規定(如瑞典、丹麥、比利時、德國、法國等),只是具體執行中有一定差異。眾所周知,業務往來中的商業信用不可避免,貨款的損失應該由銷售企業自行負擔。但是,本來應該轉嫁出去的增值稅卻也讓其負擔,未免太不合理。事實上,數以萬計的企業用其流動資金墊支的增值稅,使國家的稅收膨脹,而這還是以加重企業負擔為代價的。
為了減輕企業負擔,筆者建議,可按壞賬損失的一定比例扣除應稅銷售額,調整計稅基礎。如丹麥稅法規定,企業主可從應稅的銷售額中扣除壞賬損失的81.96%(壞賬損失額中包含增值稅)。考慮到我國目前財力狀況,可將這一比例適當降低。具體會計處理是:當發生壞賬時,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應收賬款”科目。
2.將增值稅會計核算中的“權責發生制”改為“收付實現制”。目前,增值稅會計在國外的記賬原則多采用收付實現制,這從根本上解決了款項收付與稅款繳納脫節的矛盾。我國要解決這一矛盾,只有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當企業賒購貨物時,先計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進項稅額)”科目,待支付款項時,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即賒購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進項稅額)”和“物資采購”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待支付款項時,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進項稅額)”科目。期末,“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進項稅額)”科目如有借方余額,表示尚未結轉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企業賒銷貨物時,先計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收到貨款時,再轉入“應交稅金廠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即賒銷時,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和“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待收到貨款后,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期末,“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如有貸方余額,表示尚未收到的銷項稅額。這樣處理,既解決了款項收付與稅款繳納脫節的矛盾,又使同一時期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配比,增強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同時,還能避免購貨方提前扣減增值稅、銷貨方提前納稅的現象,促進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另外還可避免壞賬損失中銷項稅額不能退回的問題。
3.統一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應將工業企業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間改為貨到付款后,同時,將商業企業分期付款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間改為分期付款時,而不是等到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后才抵扣。這樣可以使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會計信息具有可比性,且符合收付實現制原則。
4.存貨成本的核算均采用價稅分離法。筆者認為,企業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時,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采用價稅分離的方法核算存貨成本,對于普通發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稅可記入“管理費用”科目。這對企業是一種制約,又符合成本法則。
5.完善增值稅相關報表的內容。針對增值稅相關報表揭示不明晰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在相關報表中增加列報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詳細內容。另外,在“應交增
值稅明細表”中增列“待轉進項稅額”和“待轉銷項稅額”兩欄,期末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貸方余額分別填人這兩欄。這樣做不僅有助于企業投資者和稅務機關了解企業貨款收付與稅款繳納的情況,也有利于有關方面對企業涉稅理財活動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