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是指貸款利息收人、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金融經紀業的手續費收人和其他金融業取得的收人。保險業的計稅營業額是指利息收人、保費收人以及其他收人。金融保險業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貸款業務以發放貸款所得利息收人的全額為計稅營業額。
(2)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轉貸業務是指將借人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將吸收的單位或個人的存款或者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不屬于轉貸業務。
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貸款業務與轉貸業務應劃分清楚各自的營業額,分別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劃分清楚各自營業額的,一律按自有資金貸款業務征稅。
(3)融資租賃業務,以租賃費及設備殘值扣除設備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4)金融機構(含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后的金額為營業額。
(5)保險業以收取的全部保費為營業額。對實行分保險業務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人減去付給分保人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是給予投保人的無賠款優待,不得扣除。
(6)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以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為營業額。金融保險業應納營業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金融保險業計稅營業額×8%
例如,某銀行本季度取得貸款利息收人60 000元;另取得轉貸利息收人25 000元,支付轉貸資金利息15 000元。計算該行本季度應納營業稅額。
應納營業稅=60 000×8%-(25 000-15 000)×8%=5 600(元)